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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2007-12-14 9:26:52  作者:张庆军
      中铁第十一工程局 张庆军

  摘要:以FIDIC合同条件原文为基础,对土木工程施工索赔的起因、种类、索赔的依据、索赔程序及索赔成功的关键进行探讨。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 施工 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发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对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说,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经验,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 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 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s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5)业主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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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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