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目前的常设委员会(截止到2006年12月)
(一)执行委员会(EC)
(二)委员会
裁决员评审委员会(APA) 业务实践委员会(BPC)
实力建设委员会(CBC)
年会委员会(ConfC)
合同委员会(CC)
财务委员会 (FinC)
廉洁管理委员会(IMC)
会员委员会(MemC)
风险和职业责任委员会(RLC)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SDC)
(一)执行委员会(EC)
现行的执委会(Executive Committee,简称EC)方式是1955年定下的,该年的成员协会代表大会(General Assembly Meeting, 简称GAM)确定,会上除选举主席、副主席外,还要选举四位执委。从1974年以后FIDIC章程又规定,执委会成员不作为自己成员协会的代表。从1984年开始,执委会成员在GAM上投票选举。在1985年GAM上,决定执委会成员最多9人。
职责范围:
(1)负责执行和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明确不属于全体成员协会代表大会权限内的菲迪克的全部事务。
(2)实施全体成员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3)撰写年度报告,制定和修改细则,签署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请成员协会代表大会批准。
(4)任命各常设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成员,批准他们的职责范围,并监督他们的工作。
(5)根据需要,提名负责联络的人员。
(6)进行菲迪克战略规划,包括:
-对影响我们行业发展的情况进行持续的评估。
-必要时制订行动计划重新定位菲迪克。
-评审并更新现行的战略计划。
(7)必要时定期评审并更新或制定新的策略。
(8)必要时,代表菲迪克在全球范围内保持并提升它的形象,包括:
-同与我们行业利益有关的适当层次的国际组织和官员保持联系。
-执委、秘书长和总经理定期访问各国成员协会。
-向有关各方和媒体提供菲迪克在有关问题上的观点。
-在所有出版物和提出的文件中保持高度专业的形象。
-与各成员协会合作,支持他们的提高形象的计划。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其中一次在年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将以上职责托付给其成员。执委会成员之一,传统上是司库或主席,负责秘书处的行政工作。
(二)委员会
1、裁决评审委员会(APA)
职责范围:
(1) 协同秘书处,为申请加入菲迪克争端仲裁员主席名单的人员,安排适当的培训,包括帮助选择培训老师。
(2) 评审申请列入名单的人员和培训,每两年对每个列入名单人员的继续适应性进行审核,并做出纳入名单的建议。
(3) 与其他委员会保持联络,如可行,推动对研讨会的兴趣。
2、业务实践委员会(BPC)
职责范围:
(1) 从成员协会获取其成员公司最感兴趣的业务问题。
(2) 找出一些问题,菲迪克可以做开创性工作,或者对某些具体问题,协调并提供世界上已有知识。
(3) 制订“最佳实践”指南等,并向执委会推荐产品的交付机制。
(4) 建议设立工作组形成成果,在此方法解决问题最有效时使用。
(5) 监督在某些重要领域的发展,并向成员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这些领域包括:风险识别与管理、保险趋势、业务管理、根据质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以及质量管理体系。 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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