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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的“阅读”与应用
2007-9-5 11:03:33  作者:网友推荐
      如何“读”懂FIDIC合同
     很多人拿到FIDIC合同之后,不知道如何去“阅读”这个合同,连使用最简单的目录索引都觉得困难。出现这种困难的主要原因是FIDIC合同的“案例法” 体例编制方式。我们习惯用大陆法体例编制的文件,阅读和检索习惯与案例法有很大的不同。初上手时,不能把握FIDIC合同思路,是正常现象。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两者的区别。
     工程师听到报告说砼工程有问题,想去查看一下。口头通知承包商派人一起查看,承包商回答:“昨晚刚打过砼,现在没人,请明天再来”。
     此事如何查合同依据呢?按国内合同检索习惯,第一反应是到合同的“质量”条款查相关规定,因为此事件与质量相关。这个检索思路就是大陆法体例将事项抽象到 “原则”后的思路。按建设部示范合同文本(GF—1999—0201),这应该是第四章“质量与检验”第16条“检查和返工”第16.1款“……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案例法思路则直接按照事项查询相应条款。案例中工程师要去检查工程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这是FIDIC合同的第7条。工程师涉及事项是“检验”,这是第7.3款。该条款规定:“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第一,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第二,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与职责。”
     工程合同按案例法体例来编制,在国际上是一种传统。欧洲是大陆法体例的发源地,但几大国际通行的工程合同体系基本都以案例法体例编列。阅读案例法体例的文章需要调整惯性思维。不要将事项归纳定性后再索引,而是直接按“事项”脉络索引。调整合同也是同样的方法。案例法体例刚上手时会不太适应,在工程实际运用中就会发现其便利性。
    FIDIC合同案例法的应用
     按FIDIC官方建议,合同调整在格式上要求通用条款不变,甚至建议使用复印件直接进入合同。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调整,都以专用条款形式出现。通用条款完全不适用的情况也以“不适用”在专用条款中定义,而不是在通用条款中直接删除。笔者认为FIDIC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要强调其权威性,而是要尽量保全一种合同普遍层面上完整的“工程合约思路”,即形成一个合约基准。任何对合约的调整,都相当于对基准的偏离。这对于合约当事人操作合约比较有利。对于工程项目开发方承包方来自不同地域与国家的情况,更加凸显其重要性。只有这样一个基准的存在,两个来自完全不同的地域与文化的合同当事人,才能够准确、一致地理解合同调整产生的“适应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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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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