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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合同条件应用实务-定价方式与定价风险
2008-4-9 8:48:27  作者:佚名
  ——解读菲迪克通用合同条件价格条款系统之一

    价格条款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建设方与承包商共同关注的焦点。菲迪克所构建的建设方与承包商之间在合同标的与合同价格方面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之理念、方法和体系是菲迪克条款的核心内容之一。 

  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 

  与我国的情况一样,菲迪克最早在编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合同条件时也没有关注到工程标段的划分方式,因此最初的菲迪克文本是根据标的工程所从属的行业划分的,适用于施工总承包的承包方式。菲迪克编制了适用于土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红皮书)和适用于电气和机械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合同条件(黄皮书)。以后随着“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BOT”、“BT”等由承包商提供资金融通的承包方式的出现,原先一刀切地把同一个工程划分为设计和施工二个标段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建设工程承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上述由承包商提供资金的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直接关系到承包商能否按预期的目标收回投资,因此工程设计的好坏尤其是投入运营后能否达到预定的运营指标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运营收益,从而和承包商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承包商要求对工程的设计能否保证项目的运营指标有更多的话语权,由此交钥匙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形式应运而生,在这种总承包形式下,承包商非但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相关的材料设备的采购,而且直接对项目的运营指标负责,在此前提下,建设方应承诺不过多地干预承包商的设计,工程交付时建设方只要一启动钥匙,就能将项目投入运营。随之,菲迪克于1995年编制了交钥匙合同条件(橙皮书),适用于采用上述总承包形式的建设工程。 

  除了上述交钥匙的总承包形式外,还有一种情况,即由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相关材料设备的供应,但是建设方仍然对承包商的设计具有审核的权利,也依然对设计是否达到预定的运行指标负责,这种虽由承包商进行标的工程的设计,但是仍由建设方负责对设计进行最后审定的承包方式被称为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简称为一般总承包。1999年,菲迪克对菲迪克合同条件进行了一次系统的修订,取消了以标的工程所从属的行业分别制订合同条件的做法,代之以标的工程的总承包方式分别制订合同条件,形成了统一的99年菲迪克合同条件,即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CONS)一般总承包合同条件(P&DB)和交钥匙总承包合同条件(EPCT) 

  成本控制和定价风险 

    所谓定价风险指的是由于承包方对标的工程的成本的可控程度和合同价格的固定程度不相匹配而产生的经营风险,定价风险具体表现为二种形式。第一种是由于承包商对标的工程的成本没有把握而导致报价过高,在这种情况下,定价风险在承包商一方表现为落标的风险,在建设方一方的表现为盲目地接受承包商的过高报价;第二种是由于承包商对标的工程的成本没有把握而导致报价过低,在这种情况下,定价风险在承包商一方表现为最终造成亏本,在建设方一方表现为由于承包商做不下去而中途撂摊子甚至破产,导致停工,从而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因此,寻找一个合同的定价方式与承包商对工程成本的可控程度基本相匹配的途径,以降低定价风险是菲迪克长期的研究目标,并随着1999年对菲迪克条款的系统修订,在总体上解决了这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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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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