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程序 承包商在索赔时除了须如上文援引某一合同条款发出通知之外,还必须遵守第53条有关通知、出示证据和索赔支付的程序。第53条包括下列五件事: (a)对索赔初次通知的要求(53.1款); (b)对保存当时记录以支持索赔的要求(53.2款); (c)向工程师出示索赔证据的要求(53.3款); (d)未遵守上述三款索赔程序时的处罚(53.4款); (e)支付索赔款的方式(53.5款)。 第53条仅处理有关钱款的索赔,而有关延长时间的索赔另行处理。 (a)对索赔初次通知的要求(53.1款) 如果承包商打算根据FIDIC条件或其它文件索赔任何额外付款,则必须按第53.1款要求发出通知表明索赔意向。第53.1款规定如下:"不管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如果承包商打算根据FIDIC1条件的任何一条或根据别的文件索赔任何额外付款,则必须将其打算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与FIDIC条件中所有其他通知相同,该通知必须书面发出并符合第68条的要求。表面上看,该通知无非就是告知索赔的事件并把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打算通知工程师,不必指明索赔的理由,也不必提供有关数额的细节。但是关于索赔的通知要即刻发出,目的有几个。工程师可以趁着证据原封未动时对索赔的事实进行调查并确定其经济后果。业主可以马上了解对合同以及他的项目预算可能的影响。最后,索赔情况查明得越早,索赔解决得越快。(b)对保存当时记录以支持索赔的要求(53.2款)。 当承包商索赔通知中的事件发生时,要求承包商保存为支付其索赔要求所必要的"当时记录"。第53.2款规定如下:"当第53.1款中叙及的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将为支付他希望以后提出的索赔要求所必要的当时记录保存好。工程师在收到按第53.1款发出的通知时应查看上述当时记录并可以指示承包商继续保存所有有用且对承包商发出通知的索赔有重要关系的记录。工程师这样做,并不一定是承认业主负有责任。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查看按照本款保存的所有记录,并向其提供这些记录的复制件。" "当时记录"这一词并没有明确定义,因为可能用来支持索赔的记录因情况而异。 (c)向工程师出示索赔证据的要求(53.3款) 按照第53.1款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较长时间内("合理期限"),要求承包商按第53.3款向工程师寄送一份说明,内容包括:(1)索赔金额的详细项目,(2)提出索赔的根据,例如,指明FIDIC条件的有关条款。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要求承包商提供中间报告和最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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