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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FIDIC第一版不可抗力条款特点
2008-6-19 9:50:01  作者:邱闯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FIDIC组织在1999年的新版各合同范本中全面引入不可抗力条款。非常值得关注。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采纳了主观学说的不可抗力的概念。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大陆法系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二种学说:“FIDIC99”分条款19.1[不可抗力定义]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超出一方当事人的控制;该当事人在进入合同之前不能合理的提供预防;发生时,该当事人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基本不能归因于其他当事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尽其最大注意仍不能防止其发生的事件,采纳的是主观学说。
    第二、“FIDIC99”的不可抗力定义范围比较宽泛。其分条款19.1规定:“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种类的例外的事件或情事: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国敌人行动;叛乱、恐怖主义、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篡位、或内战;暴乱、骚动、混乱、非承包商员工以及非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所造成的罢工或停工;战争军需品、爆炸性材料、化学放射或无线电辐射污染,不包括可归因于承包商对此类军需品、爆炸品、发射品或辐射品的使用,以及自然灾难,例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
    第三、明示的承认部分不可抗力的可能性。“FIDIC99”分条款19.2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阻碍当事人不能或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部分......”。
    第四、不可抗力发生和消失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受影响的当事人应尽及时通知义务,必须在意识到或应已意识到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关事件或情事的14天之内发出通知。如果当事人没有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则该当事人无权索赔不可抗力。此外,当不可抗力消失时,受影响当事人亦应及时通知。
    第五、分包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得抗辨本合同。其分条款19.5规定:“如果任何分包商根据任何与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权得到履约免除,而此不可抗力的定义比本条款内容多或更宽泛,则此附加的或宽泛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事不应成为承包商的不履行借口或使其有权获得此条款的免除。”这说明,分包合同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有可能与总包合同条件不相一致。当前者宽泛于后者时,承包商不得以此抗辨来获得更为宽泛的免责。
    第六、当事人减少延误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作原理,减少延误。“FIDIC99”分条款19.3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应在所有的时间中使用合理的努力来减小合同履行的任何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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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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