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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版FIDIC合同条件更加强调业主履行支付义务
2008-6-30 9:20:38  作者:孟宪海 王楠
    1.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自1913年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68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FIDIC于1957年首次出版了《国际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此后大约每隔十年修订一次,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1999年又推出了新一版的系列合同条件。经过不断修订完善,FIDIC合同条件业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合同条件,并被广泛应用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
  众所周知,由于建设法规和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在绝大多数了的发展中国家,承包商不得不屈从于业主的意志。为了争取中标,承包商只得尽量压低标价,微利甚至无利使得承包商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惟有寄希望通过价格调整或者索赔来创造利润,但索赔成功却谈何容易。如果业主再不能正常支付工程价款,更使承包商的处境雪上加霜,不可避免地造成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关系紧张、纠纷不断,不仅会拖延施工进度,而且也将影响工程质量。
  业主应尽的最大义务就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为了更加合理地平衡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承担的风险,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工程价款支付方面,增加了业主资金安排证明、业主支付保函条款,针对付款计划、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业主支付工程价款的基本义务,尊重并保护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在承包商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上,相信业主的最终目标也将得以圆满实现。
  2.付款计划与业主资金安排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一般会被要求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一份初步的施工进度计划,签订合同之后还要制定一份最新修订的进度计划。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8年修订版第14.3款规定:承包商自中标函签发之日起,根据上述进度计划,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其根据合同有权得到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量估算。此后,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量估算。
  这种提交现金流量估算的做法使业主的资金安排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承包商却无法知道业主在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时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为了力求公平地对待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必须使业主的资金安排更加公开和透明,因此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第2条(业主)中增加了“业主的资金安排”(第2.4款),并在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中增加了“付款计划表”(第14,4款)。
  第2.4款“业主的资金安排规定: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业主能够按照第14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业主想要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修改,应将其修改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有了第2,4款的规定,承包商就能根据业主的资金安排,了解自己能否按时获得工程价款。如果在此28天内没有收到业主的资金安排证明,承包商可以减缓施工进度。根据第重6.2款的规定,如果在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业主的合理证明,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的权利。从更加积极的角度来看,有了第2.4款,承包商就可以通过要求业主提出资金安排证明,及时提醒业主筹措资金,督促业主按时付款。按照第14.4款“付款计划表”的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价格的支付规定分期付款计划表,该付款计划表所列出的分期付款额应当是针对截止月末已完成的工程和承包商文件中估算的合同价值,但不适用于“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应付款额。有了付款计划表,业主就能更好地做出详细的资金安排,进而也为承包商按时获得工程价款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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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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