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雇主 第2.1. 现场进入权。 解读:这一条是雇主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权利的相关事项。 承包商进入现场,意味着现场照管权的移交。移交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承包商占用场地的雇主书面确认;承包商进入工程现场的道路使用权的确认;施工用水、用电线路照管权移交及表初读数雇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三方书面确认;控制性市政点位书面移交;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照管责任的移交等。国内很多承包商在进场的时候甚至会忘记施工水电的表初读数确认等的移交程序,这个就不应该了。 现场进入权须经雇主同意这一条的规定,也意味着现场进入有可能是在雇主安排下以某种部分或批次的方式进行。这种情况很常见。比如桩基施工场地只能分批移交,总承包也只能依此现实安排为逐步进场;总承包逐步交出单体及单体的室内部分工程,装饰施工单位才能逐步接收,开展装修施工。显然,这些“有计划安排”的现场进入会对承包商工程施工安排带来诸多限制,会直接影响中标人的承诺,所以分批接收现场应该作为招标人的投标要求来仔细安排,以避免双方可能在这个方面产生争议。 在本条内出现了利润与费用索赔的条款规定,招标人可以取消这一项作为投标要求。 第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解读:这一条是雇主应协助承包商完成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证照申办事项。国内工程这方面的事要少一些,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情况是承包商协助雇主完成一些证照申办。不过雇主协助承包商完成证照申办事项不能说没有,所以这一条保留有好处。 第2.3. 雇主人员 解读:此一项是雇主人员接受承包商相关制度管理事项。比如,进场人员都必须带安全帽,谁没带安全员逮住50块。这个不分人等,雇主也罢承包商也罢第三方也罢,见到就应该被开罚单。 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也有这种接受管理的要求。国内工程总包商一般都会要求指定分承包商签定安全协定一类的文件,就适用于这一条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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