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 开工、延误和暂停 解读:时间的节点要求,对于开发商来说有如生命线一样。这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a)开发商的银行贷款是与工程进度直接挂钩的。正常的项目进展,才能够保证开发商稳定的资金供给链。而稳定的资金供给,对开发商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b)国家对于项目开发的销售现在有了诸多的限制。比如上海,住宅楼的预售条件是主体结构必须完成2/3。进度如果不能保证,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开发商资金回笼时间受影响。现在市场压力非常大,资金回笼速度再受影响,开发商不骂娘才怪。c) 一般来说,项目开发都会有一个承诺使用的日期。不论是住宅这种产权二次交易还是基础设施对公众的承诺,投入使用日期的改动对于雇主来说都会非常被动。房产开发商可能要面临小业主的索赔,而政府工程领导就可能承担公众谴责的风险而导致仕途受损。投入使用最终日期的完成,都是由中期节点完成来保证的,所以在工程的管理上,有时就会表现为开发商宁可牺牲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标准,而要求承包商无论如何保证工程进度的事情。 有些施工人员对雇主中期节点的严格要求不太理解,觉得我只要保证最终的工期,中间晚一天半天,不应该成为严重的问题。实际上呢,对于雇主来说,那个日子很可能是他到银行拿支票的日子,你没有这个进度,雇主就拿不到钱,这个事情当然就严重了。 第8.1. 工程的开工 解读:开工要求提前7天通知,这是给承包商一个开工准备期。开工动员对于承包商来说非常之重要,7天的动员期对于承包商压力非常大。好在承包商的工程安排都是项目管理班子进场后依次安排的,否则工程非乱套不可。 一般来说,开工日期最好是在中标通知书中直接写明,否则工程师有可能由于进场时的有序混乱一不小心遗漏这个重要的时间确认。通常情况下,中标通知书中的开工日期就定在比发中标通知书晚7天的时间上。由于中标通知书一般都会先行进行电话一类的提前通知,所以这个样子的规定一般都不会有问题。 对于中标通知书中无法直接写明开工日期的。比如桩基仍在施工,现场情况复杂,桩基何时完工何时移交场地很难确定。这个时候中标通知书通常规定为“接雇主书面进场通知后七日内”。有时雇主会忘记书面的通知,而以口头通知代替,这个时候承包商就要注意办理开工日期审批。当然,承包商开工进场后应办理的手续除了进场审批外,还应该包括一个一揽子的有关开工场地控制点水电接头等的接收手续。这个在前面有论到,就不展开来谈了。 第8.2. 竣工时间 解读:有开工时间要求,就有竣工时间要求。与开工相比,FIDIC合同在竣工交接的细节规定上要比开工细得多,这与竣工后工程各项权利移交直接相关。中间过程如果出现什么问题,还可以要求承包商返工或重做,基本工程权力并没有发生转化。到了移交就完全不一样了,在确认同意的同时,意味着工程权力的转移,这中间发生的任何事,都会对工程所有者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合同对此进行详细规定,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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