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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BOT项目的法律对策
2006-7-12 15:14:40  作者:周铁军
  
五、政府为BOT项目提供更多的支持

我国三部委通知规定:国家保证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外汇的兑换和汇出,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经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提供担保。即除了外汇兑换和汇出担保之外,政府不再予以其他支持。从国际BOT上项目成功的实践和BOT的性质看,BOT项目是政府特许权项目,且最终所有权移交政府,其成功离不开政府支持。因此,我国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于BOT项目,实现政府发展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目标,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支持,如保证项目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政府提供支持贷款或紧急贷款等。虽然立法中不必明确列出政府支持措施,但应表达具体项目中政府可以根据情况提供类似支持的明确精神或倾向。

六、BOT项目公司能否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使BOT项目公司有可能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和资本

外经贸部通知和三部委通知对设立BOT项目公司的形式,规定为可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建立,未规定可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是不可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但1995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①新设立;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③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④原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BOT项目公司应当可以依照该规定设立或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其能否上市还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以及管理BOT事务的国家计委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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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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