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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融资模式推广应用的探讨
2007-11-23 14:44:15  作者:王青娥,徐伟
  
(7)反操纵条款。为防止外商对基础设施的绝对控制,应规定由一定数量的国内金融机构、咨询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

(8)社会责任。BOT 项目主办人在项目兴建及经营期内,要承担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5  结束语 

BOT 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 BOT 融资方式,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但由于其操作相对的复杂性,相关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投资环境不够成熟等原因,至使 BOT 方式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戴  旭.借鉴国外 BOT 经验 探讨中国推行举措[J].中国投资与建设,1995(2).

[2] 广西 BOT 项目办公室,广西师大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来宾模式—— BOT 投资方式在中国的实践[J].战略与改革,1999(5).

[3] 慕亚平,赵  康.BOT 的法律问题与我国 BOT 立法[J].法学研究,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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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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