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发包的大多数BOT项目的中标方都有一个共性:由三家企业组成,这其实是由项目特点决定的。如在北京投资一个BOT电厂,最好有当地控制电网的国营公司参与。国外的合作方则往往具有较多资金和运营、管理经验,而设备供应商或设计建造商的参与也会直接有利于项目的成功,也就是说应按“优势互补”的原则选择合作伙伴。此外,为避免中标后产生纠纷,应在投标前就把原则问题谈妥。 国有企业融资能力和渠道、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经验、人才、技术、核心竞争力的积累相对雄厚,合同和定价的谈判能力相对要强,而且国有企业有着政府背后的无形支持,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对部分风险的控制力相对要强。但国有企业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相对较差,且机构臃肿,决策机制不合理,管理手段不灵活,效率较低。 有一种说法认为,国有企业用国家的钱来完成BOT的项目融资,亏了也亏在银行账上,其实不是这样。首先BOT的项目融资渠道并不全是来自国有银行,还有资本市场、国外援助贷款、公共基金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等渠道;其次BOT 项目大多属于有限追索权融资,不管发起人是不是国有企业,一旦项目失败,放贷方只能有限追索,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放贷方决定放贷与否更看重项目本身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而不是发起人的信用资质;另外,放贷方也会采取保险或第三方担保等转移部分风险。 (作者为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暨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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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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