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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ABS项目融资方式差异比较
2007-11-23 16:13:25  作者:于谨凯 单春红
  
3.投资风险的差异
BOT项目的投资者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权益投资人,主要包括国际工程投资公司即建筑商、设备供应商、产品购买商以及机构投资者等等;另一部分就项目的债务投资人,主要包括国际上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等等。从数量上看,BOT项目的投资者是比较有限的,这种投资是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的,因此,每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
ABS项目的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其数量是众多的,这就极大地分散了投资的风险,使每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这种债券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变现能力强,使投资风险减少。再者,ABS债券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使投资者省去了分析研究该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提高了其自身的资产总体质量,降低了自身的经营风险。这对于投资者,特别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尤其具有吸引力。

4.项目所有权、运营权的差异
BOT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限内是属于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再把项目的运营权分包给运营维护承包商,政府在此期间则拥有对项目的监督权。当特许期限届满,所有权将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
ABS方式中,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由原始权益人即项目公司转至特殊目的公司SPC,SPC通过证券承销商销售资产支撑证券,取得发行权后,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权的大部分(编者注:以资金形式)作为出售资产的交换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使原始权益人达到筹资的目的。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SPC,而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属于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的义务是把项目的现金收入支付给SPC。待债券到期,由资产产生的收入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资产的所有权又复归原始权益人。

5.项目资金来源方面的差异
BOT方式既可利用外资,也可利用国内资本金,有“外资”BOT和“内资”BOT之分,“外资”BOT是指项目的资金来自于国外的非国有部门。从我国采用BOT方式的实践来看,大多数BOT项目是以利用外资为主,是“外资”BOT。随着外资的介入,国外的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商也随之参与企业的建筑和运营、维护等工作,自然也带来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内资”BOT项目以1994年福建泉州的刺桐大桥为典型。该项目是一个由多个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的形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授权机构以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以BOT方式兴建的。该股份公司总股本6800万元,来自55家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这种方式既以少量的国家投资,带动了大量的私有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引导私有经济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又能引导民营企业走股份制联合的道路,实现企业的集团化、规模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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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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