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一直都沿袭着国家所有、政府专营的传统模式。我国法律规定,所有自然资源都归国家全民所有,这其中自然也包括所有的旅游资源。但随着景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现实中所有权人缺位的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在我国的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管理上广泛存在所有权、经营权和行政权混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争论就变得日益激烈。旅游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认为旅游景区经营权有偿转让适应了市场化的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旅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资金缺乏和管理混乱问题。而主管部门则没有认同景区经营权的出让,作为景区主管部门之一的建设部就曾在《关于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地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由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均未涉及景区经营权出让的问题,就造成了法律管制之上的真空。而这种法律上的空白,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地方在出让景区经营权时容易出现混乱局面,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人能够决定该不该出让经营权,导致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旅游资源开发的风险增大,使其对于是否进入旅游资源开发领域还存在疑虑,使BOT方式的实施缺乏前提条件。 (2)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难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为BOT方式的实施找到有效的指导依据。 在我国,专门的BOT法尚未颁布,目前规范BOT方式的主要是两个文件: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同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构成了我国目前指导BOT工作的重要依据。上述两个《通知》总共13条,其内容比较原则简单。其他与BOT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借用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管理的范围和办法》、《能源供应和消费的规定》、《外汇控制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建厂建设的暂行规定》、《电力法》以及《担保法》、《保险法》、《贷款原则》、《外资企业法》《外国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条例》、《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并非专门用于BOT,但在BOT的建设中必然会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可见,目前在我国对BOT的法律调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的管理,如果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3)由于在旅游资源开发方面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对于运用BOT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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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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