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dge.com首页 > 知识库
文章搜索
试析BOT方式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应用
2007-11-23 18:32:32  作者:罗辑
  
    要推进BOT方式在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实际运用,就需要首先解决上述的法律障碍。在借鉴BOT方式在其他领域的成功实践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景区出让经营权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为BOT方式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实施创造前提条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出让旅游景区经营权或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市、自治区至少有19个。这说明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是大势所趋,只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来为其“正名”,借此打消非官方资本进入旅游资源开发领域的疑虑,从而加快BOT方式引入。当然,需要提醒的是关于出让景区经营权,应根据景区的等级和性质来具体分析,如世界级的旅游资源是否适宜采用BOT方式进行开发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次借鉴国际立法经验,进行BOT专项立法,制定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形成一套完整的BOT运作法律体系,对BOT项目范围、审批程序、投资主体资格、特许授权法律文件、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项目风险分担、争议解决方式等BOT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全面、明确、具体、可行的规定。注意运用相应的一些国际公约,如《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多边投资保障机构条约》、《关于解决一国和其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等来解决BOT项目建设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在运用BOT方式进行资源开发时,要从法律上规范投资方的开发行为,强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景区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要给予严惩。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旅游项目立项对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的评估制度,作为执法的依据。同时还可以将环境合同引入BOT方式中,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各方在生态和景观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建立政府信用,完善政府信用的监督体系也是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实施BOT方式所必须的。BOT方式是一种基于政府信用的投资方式,如果政府在履行合同是缺乏良好的信誉就会令投资方失去安全感,拒绝进行投资,因此政府的信用就显得非常重要。要建立政府信用,就需要将政府信用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政府自身也应严格自律,认真、全面、严格地履行已签订的特许权协议,这对今后的投资者态度和信心会起决定性的作用。
    最后,针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特殊性,需要特别强调实行BOT方式时特许经营期的确定问题。如果特许经营期的年限过短会影响投资方的积极性,投资方会为了最大限度赚取利益而给旅游景区带来严重的破坏,如果年限过长又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对于特许经营期的确定方法也需要做相关的规定。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高级项目经理专题演练课程方案


发表评论    【推荐】 【打印
我来评两句 查看最新评论〗 
请您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匿名
 
图片广告
热点文章
论坛精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