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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BOT方式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应用
2007-11-23 18:32:32  作者:罗辑
       1.BOT方式及其在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可行性分析

    BOT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由政府与非官方资本签订项目特许权经营协议,由政府授予由非官方资本组建的投资机构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自行筹集资金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且准许其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拥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从而收回项目投资成本和取得合理利润;特许权期满时,投资方将该基础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国政府。BOT在投融资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对政府而言,首先,通过利用非官方资本,使政府可以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也无需向外借款即可完成基础设施项目,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避免了政府的债务风险;其次,由于有国外商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参与,可以提高项目的经营管理效率;第三,一旦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政府即可无偿拥有此项目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对投资方而言,BOT潜在的利润可以使投资者能从中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因此,越来越多地国家将BOT方式用于公共资源开发和建设。
    首先,在目前全国大力发展旅游业的情况下,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资金制约问题日显突出。如果政府通过同非官方资本签订资源开发特许权经营协议,利用BOT强大的融资力量就可以缓解资源开发中资金供给短缺的矛盾。
    其次,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民营企业已经累积了一定的资本规模,为了实现其自身资本的增值,它们开始寻找回报率较高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的投资领域。
    事实上,在国内已经有不少成功将BOT方式引入旅游项目开发的例子。2004年2月28日贵州兴义市政府和浙江青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马岭河峡谷正式转让给浙江青鸟集团经营。这是贵州省被国家建设部列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唯一试点省份后的首例特许经营权转让。其他如湖南湘西风凰县、安徽黄山市屯溪老街和新安江城中心区等都在开发过程中采用了类似BOT的方式。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出让景区经营权,主管部门也开始尝试对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模式试行改革。

      2.实施BOT方式的法律障碍分析

    BOT方式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没有对BOT方式单独立法或制定条例性法规,因此使得在实际运用时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以下法律障碍:
    (1)我国迄今尚未对景区是否可以出让经营权做出明确的规定,能否在旅游资源开发领域运用BOT方式缺乏法律法规上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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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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