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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2007-1-23 9:52:12  作者:庞建国
  带责任。

12.4.4 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

12.5 合同的变更

12.5.1 项目经理应随时注意下列情况引起的合同变更:

1 工程量增减。

2 质量及特性的变更。

3 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 工程的删减。

5 施工顺序的改变。

6 永久工程的附加T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12.5.2 合同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变更指令。

2 项目经理可根据接受的权利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人。

12.6 违约、索赔、争议

12.6.1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2.6.2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12.6.3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 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 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12.6.4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 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 因工程变更 (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 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 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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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焦点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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