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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计变更管理
2007-1-26 9:34:58  作者:廖文伟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转贴于: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以上只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现状所做的讨论,但不能停留在此基础上,而是要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FIDIC合同条件,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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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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