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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成因与风险化解
2007-9-20 14:36:19  作者:袁振权 陈秀梅
      ③ 衡平所有权(EQUTTYOWNERSHIP)。承包商在自己国家以外的国家承包EPC项目必须了解和熟悉各个不同国家“衡平法”原则保护其所有权的规定。例如,在承包工程万面,有些国家规定外因公司的投标价格必须比当地公司的投标价低若干百分点才能将该工程授予外国公司,或者规定外国公司必须与当地公司联合才能参加投标。 
    (二)道德风险成因
    (1)业主不付款或拖延付款。某些国家在财力枯竭的情况下,对政府的工程项目简单地废弃合同并宣布拒付债务。一些EPC工程项目的业主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故意推迟己完工工程付款。拖延支付和扣留最后一笔工程质量保证金,也是承包工程中经常碰到的事情。 
    (2)分包商故意违约。有的分包商,在项目分包阶段,故意报出低价,一旦授标给他,他则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寻求涨价,甚至以工程质量或工期作为要挟承包商的手段,承包商一旦处理不当,就使承包商面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期拖延从而招致对业主承担违约或支付额外费用的风险。 
    (3)承包商参与工程的各级管理人员有不诚实或违法行为。这必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造成不良影响,使承包商面临支付额外费用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三)技术能力不足或心理因素的风险成因
    由于承包商技术能力薄弱,缺乏管理人才和经验或者筹集资金的能力不足,或者承包商和其分包商都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财务、认知和管理能力但由于其主观重视不够或其它原因,而对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疏忽大意、过失、或不够谨慎小心等行为,也是给承包商增加风险发生的机率或扩大发生风险事件的损失程度的因素。 
    三、EPC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
    1、经济损失
    (1)承包商因履行了合同责任范围外的责任义务或为避免非承包商所应承担的风险而造成额外成本支出。
    (2)业主付款拖延或拒付部分或全部合同款:
    ①由于承包商违约导致的业主不付款或迟付款;
    ②由于业主的原因而由承包商承担其不付款或迟付款;
    ③由于合同以外第三者的影响而导致业主对承包商的不付款或迟付款,如分包商违约等;④承包商与业主都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导致的业主不付款或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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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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