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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顺丰反而不太用丰巢?

2020/5/15 20:46:42 |  823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你不能以对消费者的“缺斤短两”,来换取送件效率和收益的提高。这次事件也成了对快递公司的一面“照妖镜”,使用丰巢较多的,往往是一些不太注重客户体验的公司,而那些真正注重客户体验的公司,包括丰巢的控股公司顺丰,反而不太用丰巢。

因丰巢收费而引发的风波,至今未有平息之意,继杭州一小区宣布停用后,上海又有78个小区对丰巢说“不”,接下来不排除有更多的小区加入其中。而自认收费有理的丰巢,亦未见任何妥协的迹象。

在这个事件中,有一个角色显得特别沉默,就是丰巢和收件人之间的快递公司。严格说来,快递公司应该是这一事件的“肇事者”,因为丰巢与收件人之间本无联系,是快递公司将本应由自己完成的“最后一公里”送达,交由丰巢暂存,并由收件人自取,从而将两者关系变为三角关系。

也就是说,快递公司将本应由自己履行的送达义务,转托分解给了两个主体,一是丰巢,替其履行暂存义务;二是收件人,替其履行送件到家的义务。对于丰巢,快递公司会给予每件0.3~0.5元的补偿,对于收件人则没有说法。但收件人并非没有成本,其成本与其居住地或单位到丰巢的距离成正比。

所以,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件放入丰巢快递柜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看作是一种“甩锅”行为,并在丰巢和收件人两端都产生了成本。在快递公司所付价格难以覆盖成本的情况下,丰巢现在想将一部分成本转嫁给收件人。但关键是,作为收件人,我本来就有权利要求快递公司送件到家,为什么要舍近求远,要丰巢“插一杠子”,还要支付费用?

这里面涉及如何理解快递公司送件到家的义务。快递公司的义务究竟到什么程度?是不管遇到多少次收件人不在,快递公司都要送件到家,还是只要收件人一次不在,快递公司就算履行了送件的义务?

20193月份生效的《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根据这个规定,快递公司的义务就是送件上门,送不到就构成违约。在这个前提下,如何提高送达率是快递公司的事,你可以提前跟收件人联系,选择一个双方都合适的时间,也可以跟收件人约定放在一个地方,包括丰巢,但前提是一定要征得收件人同意。

依此对照,就能发现快递公司行为中的漏洞:首先它没有完成法定的送达义务,或者说它没有努力将快件送达;同时,它又自作主张将快件放在了丰巢,让丰巢拥件自重,设法跟消费者要钱。

而快递公司之所以不将快件送上门,急着把件放在丰巢,是想通过缩短每个件送达的时间,留出时间送更多的件。他们肯定算过这笔账:自己支付给丰巢的费用,远远比不上由此节省出的时间送件的收益。

但这笔账里没有算进消费者。你不能以对消费者的“缺斤短两”,来换取送件效率和收益的提高。这次事件也成了对快递公司的一面“照妖镜”,使用丰巢较多的,往往是一些不太注重客户体验的公司,而那些真正注重客户体验的公司,包括丰巢的控股公司顺丰,反而不太用丰巢。

所以,解决丰巢的问题,首先要将快递公司和收件人的关系捋顺了,捋顺了这两者之后,丰巢的问题也许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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