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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研究和战略考量
2007-10-11 14:47:37  作者:陈 朗
  



第六章、针对施工单位采取的战略和奉行的“主义”,从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的价值理念和优先顺序出发,从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出发,提出形式公正主义战略威慑的遏制战略。在肯定形式公正的价值的同时,重新定义实质公正和实质不公正的概念。在战役战术层面,提出监理反攻的战术持久的战术指导原则。换言之,监理单位以“形式公正的持久性反高估冒算主义”战略应对“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 战略

为了寻求实质公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投资,必须强化形式公正,必须强化形式公正的价值理念和优先顺序,必要时,一定程度付出实质不公正的成本和代价,是可以也应当考虑的思路。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有违形式公正的,主要是施工单位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而遵守时效和工作程序,以及与此相附随的一切必要的东西,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为此付出代价,问题恰恰是出在这里。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和“以时间换空间”战略,无疑基于一种基本的战略判断,是由以下两层心理预期支撑并构成:龙门吊地基开挖遇岩石,如果原设计图纸和预算没有考虑,而只考虑开挖土方的话,由于开挖岩石比开挖土方的单价高,属于不可预见因素,变更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总的工程数量不变,只应当调增其中非土方那一部分工程数量的单价,对此,建设方有责任增加投资。该施工单位觉得,暂时拖延时间不要紧,简化工作程序也不要紧,待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再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也没什么问题,事实上也经常没有问题,反正该要的钱总要得到,没有太多担心的。因此,有一种稳定的心理预期,这是构成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的第一层心理支撑。尽管不排除由于施工单位内部工程造价管理松弛,造成客观事实上而非主观故意战略持久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钱总是越多越好,没有人怕钱多会烫手,钱多会咬人,提出变更要求时,不仅高估冒算,不仅要求调增单价的岩石工程数量已经大大夸大,土方也按岩石的单价要求调增,还无中生有,无中生有地提出基础底面标高比原设计图纸标高平均超深2米,需回砌浆砌片石,要求相应调增开挖岩石和基础浆砌片石的工程数量。其中仅要求调增浆砌片石一项子目, 就高达4000多立方米,石方数量不会少于此数。通过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后,对监理进行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之后,利用己方拥有的信息优势和信息垄断地位,在“最佳战略机遇期”中,事先无任何征兆地向监理单位发起雷霆一击,觉得胜算颇大,况且,已经有一些类似的成功的先例,即使不完全成功,估计也会有所斩获,比如,如果监理核减一部分工程数量(比如核减一半,约值50万元),将来结算审核部门可能也核减一部分工程数量(比如再核减一半,还有大约25万元),仍然大有赚头,只赚不赔。即使再退一步来说,按最坏的结果,完全不成功,由于没有相应的成本支出,也不吃亏,况且此种情况较不多见,至少可以试一试,通常总会有所斩获,这个案例斩获较多。进可攻,退可守。这是施工单位的真实想法,而且,这也确实是该施工单位所处于的部分非正常的行业现状。存在决定意识,因此,也有一种稳定的心理预期,这是构成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的第二层心理支撑。如果战略不持久和不“以时间换空间”,也许就不能赢得信息优势,也许就骗不过监理。两层心理预期支撑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前者为后者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便利条件,后者进一步强化前者。
依笔者多年来对行业现状的近距离观察,虽然钱总是越多越好,但在施工单位的战略诉求中,并不指望完全骗到手100多万元,因为监理有时会核减工程数量,用本文的话来说,就是发起反攻,进行反攻,即使监理不反攻,审核、审批补充追加预算的单位,比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批中心”等,也可能核减工程数量,核减造价,或者监理已经反攻,后者在此基础之上继续反攻。对此,一般来说,施工单位是有思想准备的,如果最终能骗到手三、四十万元,就已经比较满意,算是实现了战略目标。这个案例最终骗得约70万元(详见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超额实现了战略目标。一方面,钱总是越多越好,另一方面,“法乎上者得其中,法乎中者得其下,”调低期望值。与此同时,又力保底线,即力求确保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绝对成功。在这其中,施工单位精心构筑的战略防御体系将发挥作用,随时准备抵御来自任何方面的核减工程造价的努力和反攻,所以叫做“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其中的学问博大精深。另外,施工单位总是希望战术速决,以便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己方的信息优势,如果战术不速决,待监理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之后,相对信息优势通常会有所减小,最不利时,有可能完全丧失信息优势,即信息不对称被消除,所以叫做“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不过,这个案例施工单位的绝对信息优势的地位不可动摇。顺便提一下,只要在监理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出现上述后两种情况,即非监理单位反攻,假如其反攻又符合有关规定的话,那么,这在概念上可以认为监理工作失职,说明施工单位相对于监理单位,不同程度地曾经取得过、已经取得了战役战术的阶段性的胜利,相应的,说明监理的反攻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失败,如果没有反攻,更是陷入了失败。监理失败的过程,也就是监理的威信丧失的过程。当然,这与如何界定监理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有关。就这个案例而言,监理一旦陷入战役战术的失败,原则上没有机会翻盘,不可能弥补,不像施工单位,对取得的战术效果不满意,发起新一轮的战术进攻。也就是说,监理的失败,监理工作的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的失败,对监理单位而言,是永久的失败,是战略的失败。但并不等于该工程变更整个投资控制的战略的失败,因为后面还有补充预算的审核者、审批者把关。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失败了,还有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此后,投资控制的战略的是否最终失败,主要取决于后者反攻的战果和战绩,也就是说,主要取决于后者的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此乃该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的博弈特点。在这个案例中,后者反攻的战绩并不理想,战果并不辉煌(详见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后者的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也失败了。正如毛泽东说的,起决定性的一二个战役失败了,全局就立即起变化。最终,该工程变更的整个投资控制陷入了战略上的失败。

笔者愿意把话说得难听一点,直截了当一点,提出工程变更以增加投资的诉求,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权利,有时,工程变更也为工程项目建设所必要。在工程变更中,如果说,趁工程变更之机高估冒算,甚至于,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变更但趁允许实施工程变更之机无中生有,以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发起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乃是行使、彰显施工单位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而且,有为数不少的施工单位确实也经常如此的话,那么,构筑好战略防御体系,以战略反攻突破其战略防御体系,粉碎其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战略企图,粉碎其战略欺骗,以战术反攻击退其战术进攻,就是投资控制主题中的应有之义,当然之理,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集体的公共利益,也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原因和理由之一,这不仅是建设方授予监理的权利,也是监理的责任。本文的研究,为此聊尽绵薄之力。

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得从这两层心理预期的支撑着手。如果监理以超时效并且违反工作程序为理由,予以全部否决,施工单位本来理由成立的、可以调增开挖岩石单价的钱也要不到,让其承担相应的成本和代价,即使实质不公正,也要坚持形式公正,也要确保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如果施工单位清楚地认识到,其必须、或至少可能为自己超时效和不遵守工作程序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付出代价,就抽去了第一层心理支撑,敦促其按时遵守工作程序,遏制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或者说抬高了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的风险成本。这个案例没有如果,以后可以、也应当有如果。历史不容许假设,但可以联想。这的确是一种实质不公正,却是为了确保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付出的代价,也是很有必要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这又是公正的,是对建设方的一种实质公正,因为施工单位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等于自动弃权,相应地解除了建设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这正是形式公正的价值所在。因此,此种实质不公正,并不是对施工单位的惩罚,监理也没有权力惩罚工程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是施工单位自身付出代价。在这个经典案例中,两位监理人员签署的工程变更意见,对调增岩石单价的变更要求,都没有予以否决,等于是对建设方的一种实质不公正,因为这不恰当地让建设方承担了不该承担、已经解除的责任,支付了可以不支付的投资,增加了可以不增加的造价,损害了建设方的利益。所谓损害,按照词典的解释,是指使利益蒙受损失。可以不支出而又支出,是一种利益损失。如此一来,监理陷入了两难困境,无论如何决策,都是实质不公正,又都是实质公正,如予以认可,则对建设方实质不公正,对施工方实质公正;如予以否决,则对施工方实质不公正,对建设方实质公正。鉴于建设方和施工方是平等的权利、利益主体,监理方正确的做法显然是后者而非前者。反之,如果建设方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也一样。由是观之,在肯定形式公正的价值、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的条件下,对一方实质公正就意味着必然对另一方实质不公正,反之亦然,没有第三种情况。这等于重新定义实质公正和实质不公正这一对紧密相联的概念。

与此同时,也击退了其战术进攻,粉碎了其战略欺骗,连该要的钱都要不到,更何况无中生有根本不该要的钱?施工单位之所以在竣工验收之后毫无顾忌地无中生有,乃是因为只赚不赔,无任何风险可言,而前者提供了重要便利条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此,抽去了第二层心理支撑,敦促其按时遵守工作程序,遏制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尽管仍然可能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
总之,应当形成这样一种战略威慑的遏制态势:提出工程变更或者索赔以增加投资的诉求,是承包方或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权利,因为这可能涉及其合法权益,与其权利相对应的,是建设方的责任,但是,前提条件是,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也是承包方的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请遵守时效和工作程序,以及与此相附随的一切必要的东西,行使权利的同时请履行义务。否则,不相应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弃权,超过时效权利主张不能被考虑,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权利主张也不能被考虑,其权益的可能的受损,建设方或业主没有责任予以补偿,或者说,由于施工方自动弃权,相应地解除了建设方可能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不起,一概予以否决!后果自负,视为是为了坚持形式公正、或者为了确保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而引发后果的扳机,则掌握在施工单位自己手中。监理的立场是价值中立的——形式公正是不可或缺的价值,价值中立的立场本身也是不可或缺的价值,不仅实质公正价值中立,形式公正也应当价值中立,仅强调前者而忽视甚至无视后者是片面和错误的。这是FIDIC条款的精髓所在,我们或许连皮毛都没有学到。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是“不在场”的,监理“不在场”的意思是,是否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都不影响工程承发包双方行使权利,也不解除双方任何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这由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从消极意义上说,这都与监理无关,从积极意义上说,监理制度是、也仅仅只是实现而非任何改变承发包双方责、权、利的一种节约交易成本有比较优势的制度安排。以此,形成第一层战略威慑。一般来说,威慑的效果取决于两个因素,即后果的严重性和威慑的可信性,而后者尤其重要,有时,即使并不高昂的代价,只要可信,也能对承包商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权利,尽管从监理的立场来说不提倡,但是,前提条件是,请遵守时效和工作程序,以及与此相附随的一切必要的东西,义务并没有解除,行使权利的同时请履行义务。否则,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不起,一概予以否决!引发此种结果的扳机,仍然掌握在施工单位自己手中。以此,形成第二层战略威慑。不给施工单位直接把刀架到自己脖子上的机会,从战略上斩断可能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的黑手,构筑好形式公正这一道遏制高估冒算、尤其是无中生有的天然战略屏障。无论施工单位采取何种战略,奉行何种“主义”,都应当如此,以不变应万变。两层威慑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条件,后者是前者条件下的应有之义。前者似乎有点“残忍”,却是后者所必需的。没有后者,前者也单独成立,但不可能没有后者,这个案例就是例证,这也仅仅是众多案例中一个或许有点极端的例子而已,所以前者不仅成立,而且必需。没有前者,后者即使不是无从谈起的话,那也是差强人意,这反过来凸显前者的重要性。

只有从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方面,才能认识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的法律本质,高举形式公正主义的旗帜,正确运用战略防御和战略反攻的法律武器,进而,正确运用战术反攻的法律武器。第五章论述的,是战略哲学本质。战略哲学是战略学和哲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军事战略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战略,有相通之处,一切学科的最高汇聚点必将是哲学,军事战略家是精通军事的哲学思想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战略家是精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哲学思想家。战略的起点是思想,是哲学,战略的终点是行动,是战术行动,战术行动产生行动效果,行动效果依次检验战术行动、战略、思想。以此,完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循环。无战术行动的思想是空洞的,无思想的战术行动是盲目的,战略是联结思想和战术行动的一座桥梁。
在第二层战略威慑条件下,从战略上斩断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的黑手之后,监理工作合乎形式公正的条件下,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才有可靠保障。与此同时,也就形成、具备、拥有了战略纵深。为了有效控制投资,具体的战略部署是,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时,即进入战备状态,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必要时,施工单位真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时,真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时。如何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在此兹不赘述。即开始战术反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运用技术手段消除信息不对称,以寓于战略防御之中的战略反攻突破其战略防御体系,粉碎其战略欺骗,以攻为守,攻防兼备,在战略防御和战略反攻的过程中,粉碎施工单位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的主观战术企图,寓消除信息不对称于战术反攻之中,以信息不对称被消除为战术反攻性的利器,有条件组织起卓有成效的战术反攻。反攻以击退战术进攻并合乎实质公正为战术目标,具体表现形态是该否决的否决,该认可的认可,而这以信息不对称被消除为基础。此时,关键是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消除信息不对称,也有条件发挥主观能动性,消除信息不对称,这正是战略威慑的价值所在,否则,时间仍然可能没有意义。如此,还能产生一种重要的、较为理想的战略态势,那就是,如果想恶意无中生有,比如象这个案例那样,虽是权利,是不正当的权利——无中生有本身不是权利,无论从任何方面来说,都不应当允许无中生有,因为这不仅损害,并且是危害、侵害建设方的利益。按照词典的解释,所谓危害,是指使受破坏;所谓侵害,是指用非法手段损害,都比损害更进一层。是变相的诈骗,是蚕食鲸吞、掠夺国有投资资金,提变更要求是权利,所以叫做不正当的权利——但那是徒劳的,一般来说,胜算不大。高估冒算也大抵如此。不战而屈人之兵,“御敌于国门之外”,也形成战略威慑。这是第二层威慑及其战略部署的自然延伸。不战而屈人之兵,此乃兵学之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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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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