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dge.com首页 > 知识库
文章搜索
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研究和战略考量
2007-10-11 14:47:37  作者:陈 朗
  

为什么说形式公正是价值?有价值?前面的战略考量之所指,就是其价值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其“使用价值”。形式公正不仅是一种价值,而且是一种能够生产价值的价值,所以说,形式公正是一种生产要素,是生产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形式公正是监理工作的战略支撑点,舍此,前面已经论述过了,结果是无法预知和预期的。其战略哲学涵义是,以实质不公正形成的战略威慑力量,保留利用特定的空间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权利机会。

说到战术反攻,有一个要点,就是合理把握时间节奏。消除信息不对称需要时间,实质公正需要时间,这正是施工单位希望战术速决的原因。对监理方而言,与战略持久属于一种现实存在不同,战术速决往往是一种主观愿望,既然是主观愿望,就能够采取相应的策略加以抑制。在军事战场上,优秀的战术指挥员能够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主导战争进程,使战争进程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在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两军对垒和博弈对决中,且利用特定的空间已经不成问题的条件下,优秀的监理工程师能够把握时间节奏,合理利用、支配时间,施工单位发动战术进攻之后,当局势错综复杂,扑朔迷离,消除信息不对称需要支付较高信息成本,实质公正需要支付较高心理成本时,应当暂时拖延时间,战术持久,此时战术持久是有利的,也是有意义的,在持久战战术中理清反攻的思路,积聚反攻的力量,寻找反攻的突破口,等待反攻的时机。毛泽东的战役战术的进攻的速决战,是为了歼灭敌人,消耗敌方的有生军事力量;工程监理的战役战术的反攻的持久战,是为了击退战术进攻,粉碎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寻求实质公正。毛泽东的战术进攻,是当敌人防不胜防时,自主选择最佳的时间和空间,主动进行;工程监理的战术反攻,是当施工单位发动战术进攻时,在特定的空间里并利用特定的空间,谋定而后动。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是优秀的战术指挥员,自身也应当是一名出色的狙击手。不过,战术持久不能超过博弈规则允许的限度,否则,将造成另一种形式不公正,而且是由于监理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时间的长度,如果能够落实,一般来说,战术层面是够持久用的。

必须特别要重复加以强调的是,这个案例战术持久不太有意义,因为时间不太有意义。
简要归纳监理单位的战略方针和战术指导原则,以应对“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并与毛泽东军事思想作一个或许不太恰当的简单的类比。毛泽东的战略持久和“以空间(土地)换时间”,这是敌方不希望的,由于中国是一个大国疆域辽阔,这由我方决定而不由敌方决定,我方拥有战略主动权;施工方的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这是监理方不希望的,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施工方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由施工方决定,这对监理方十分不利,监理方完全丧失了战略主动权,要想逆转,要想重新夺回战略主动权,或至少持平,必须强化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必须采取形式公正主义的威慑战略加以遏制。毛泽东的战术速决,虽是一种主观愿望,很多时候,亦由我方决定而不由敌方决定,我方亦有一定的战术主动权(无必胜的把握时,战术主动权不在我方而在敌方,按照毛泽东军事思想,此时,我方应当退却、转移,避其锋芒,伺机再战,仍然握有战术主动权),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打胜仗;施工方的战术速决,也是一种主观愿望,很多时候,监理方亦有一定的战术主动权,必要时,应之以战术持久加以抑制,无论如何,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需要付出信息成本和心理成本,才能反攻成功。制定战略方针和战术原则,我们要区分何者为客观存在,何者为主观愿望,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富有针对性。战略持久和“以时间换空间”属于客观存在,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而且非监理单位所能左右,所以,必须遏制以形式公正主义的战略威慑;战术速决属于主观愿望,很多时候,非施工单位所能如愿,所以,必须抑制以战术持久的主观努力。形式公正遏制战略持久,战术持久抑制战术速决。如果上升到“主义”层面,此战略战术可名之曰: “战略的形式公正的战术的持久性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主义”,简称为“形式公正的持久性反高估冒算主义”,以应对“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

笔者从事监理工作多年,笔者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只要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不合乎形式公正,无论由何种原因造成,以何种形态表现出来,实质不公正都是、就是必然的伴生现象,在特定的博弈格局中,因此受损害的,不可能是施工单位的利益,只能是施工单位的对立面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只能是以此为契机高估冒算,甚至于无中生有,并时有成功,危害、侵害而不仅仅是损害施工单位的对立面的利益,国有投资资金的这一方面的流失就是必然的伴生现象。针对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及其战略和“主义”,本文开出的药方是旗帜鲜明的:战略威慑!具体地说,监理以形式公正优先的战略应对,笔者称之为形式公正主义的威慑战略,而且威慑要可信。威慑是否可信判断的标准是:一旦威慑失效,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且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的承包商就应当、也必须相应地付出代价——假如涉及其权益的话,战略威慑就转变成现实的战术打击,前者必须以后者为基础,从而,证明威慑的可信性,否则,即为不可信。对无中生有也是如此。其战略哲学涵义是,一旦威慑失效,无论时间是否有意义,监理就不行使利用特定的空间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权利,直接行使否决权,此时战术反攻成为多余,也无必要,即使勉强反攻,由于刀已经架到了脖子上,战术反攻的战果和战绩通常会很糟糕,这在第五章已有详细论述,从战略上彻底粉碎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这是形式公正主义战略威慑的精髓。这个案例发生的时候,不是没有一点威慑,只是威慑的可信度太低,太差,甚至形同虚设,是威慑失效的典型,失效之后,战略威慑没有转变成现实的战术打击,施工单位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因而,也是不可信的典型。不仅如此,施工单位以此为契机,占了极大的便宜。具体个案的影响力是有限的,但这仅仅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目前,这一态势没有逆转的迹象。此战略构想,是符合FIDIC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有的是这些文本的明文规定,有的是这些文本的规定背后的价值理念,熟悉这些文本的人对此战略不会感到陌生。在哲学上,这也是一种时间与空间的对立统一,或者说,是以一种时空的对立统一寻求另一种时空的对立统一。时间与空间的辩证关系处理好了,摆正了,监理工作合乎形式公正了,技术水平、技术手段才更有用武之地,才能更有效地消除信息不对称,进而,才能确保实质公正,遏制国有投资资金的这一方面的流失,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

当然,这同时也相应地加大了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风险和心理成本,到一定程度,监理人员未必愿意承担如此大的风险,未必愿意支付如此高昂的心理成本。在这个案例中,两名监理人员都不拒绝签字,分别代表监理单位在两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变更单予以签署意见,但都没有否决其提出的变更要求,前者虽较为合乎工程实际——严格地说,根据前面新的定义,这已经是一种实质不公正,已经损害了建设方的利益,只是较为符合工程实际而已——却也严重形式不公正;后者形式与实质双重严重不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位监理人员都是形式不公正,都是工作失职,不仅没有让其付出代价,反而拖累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进而,为施工单位的战略和“主义”的成功实施,留下“机会”和可能——前者较为合乎工程实际,那是或然的,而非必然的;后者严重实质不公正,对最终国有投资资金的流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不是完全责任。固然,监理人员不够负责任、责任心不强是重要原因。但是,问题又不那么简单,在宏观层面,当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形式不公正成为普遍常态时,并且由于形式不公正,造成实质不公正,施工单位付出代价的情形较为罕见,相反,危害、侵害而不仅仅是损害其对立面的利益,国有投资资金因此而流失较为普遍和较多时,在微观层面,寄希望于办理具体的工程项目的具体的工程变更的具体的监理人员坚决予以反击,——或者拒绝签字,或者虽签字但予以书面的完全否决,似乎是陈义过高的,因为,这无论对监理人员个人,还是对监理单位整体,风险太大,心理成本太高,事实上, 在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也未必行得通,正如上一章论述过的,该施工单位觉得有必要时,还会发起第三轮的速决的战术进攻,一直到取得令己方满意的效果为止。比如,如果监理以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为理由,予以全部否决,那么,施工单位则以监理工作实质不公正为理由——在威慑可信度极低时,施工单位是不太强调形式公正的,这对其利益不利,更与其战略和“主义”相悖——提出异议,与此同时,继续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仍然有乱中取胜的机会。更何况,具体个案存在没有消除、或没有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监理被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 这更加大了监理人员的风险和心理成本。前面提出的遏制战略,应当具有一种半自动化性质,或者叫刚性化性质,即一旦出现某种情况,比如象这个案例那样,监理就必然如此决策,不能因事而异,更不能因人而异,以降低监理人员的决策成本风险和心理压力,降低对监理人员个人素质的过高要求,并减少其它偶然因素的影响,减少不确定性,提高战略威慑的可信性。不仅如此,监理如此决策之后,除非提请仲裁,或者诉诸司法手段,就应当必然能够产生如此结果,不能出现与此大相径庭的结果,在特定的博弈格局中,这更是提高威慑可信性的关键。

如何形成此战略威慑的遏制态势,如何降低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风险和心理成本,具备半自动化或刚性化性质,和现实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仅仅靠监理单位难以取得理想效果,比如,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施工单位应当、也必须相应地付出代价,而这不完全由监理决定,很多时候,超出了监理的能力范围,甚至于,也超出了监理的工作范围。再如,在这个经典案例中,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的,是施工单位,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在特定的博弈格局中,有时,并非施工单位,如果非施工单位的工作和干预造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造成信息劫持和信息绑架,如何应对?又如,本文主要研究持久战战略和“以时间换空间”战略的遏制战略,兼顾抑制战术速决,如何应对“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在战略层面,监理方如何应对作为施工单位战略防御的一种辅助战略的战略威慑,以战略反攻?尤其是,如何应对作为施工单位战略进攻的一种辅助战略的战略投资,以战略防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自然,问题的症结还得归结到更为基本的大战略态势和博弈格局,以及行业整体现状和行业生态,需要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和博弈规则的转换,至少,“同体监理”现象是应当解决、消除的。还有,时间的长度容易精确定义,空间的跨度则未必如此,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这无可怀疑,但并非所有案例都如此,在具体个案中,何者为绝对必需的工作程序?何者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换言之,构成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的充分、必要的要件是什么?如有违反,或不遵守,又当如何?这没有落实到合同管理层面,也未落实到政策操作层面,似乎亦没有引起决策层的关注。另外,只有消除信息不对称,实质公正才有事实依据,而消除信息不对称,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信息成本,有时,还会一定程度地损害经济效率,也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些,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拟另撰文分析。只有全面考量、分析各博弈主体的力量对比,和边界约束条件,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应对战略和战术。有的问题超出了本行业,要归结到中国基本国情和中国传统文化。

另一方面,监理应当主动、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与承包方或施工方加强战略对话,以达成某种战略理解,必要时,展开战略谈判,不损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消除信息不对称仍然是关键,更是资本。难以想象,一个对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计价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实际一知半解的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监理机构,在博弈对决或潜在的博弈对决中,能与承包方或施工方有良好的战略对话、战略沟通、战略互信,进而展开战略谈判。这也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
需要补充说明一点,如果肯定建设方与承包方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此威慑的原则,无差别地适用于建设方,叫做等效战略威慑。



第七章、总监负责制未能落到实处甚或名存实亡, 监理单位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2.3条之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第6.2.4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认为是没有发生任何工程变更。对于前者,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并未实行,或未严格实行;与此相伴随、如影附形的是,对于后者,这对项目监理机构是陈义过高的,甚至是勉为其难的。这不仅属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监理单位, 这还意味着监理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不利于监理工作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这个经典案例中就是如此。总监审查同意实施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依次审核、审定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乃是工程变更的一整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步骤, 上述的一切监理单位都“不在场”,至少就笔者的调查了解,并眼中看来,监理单位“不在场”,施工单位只是要求监理人员在“工程变更设计单”上签字。这里说的“不在场”,与第六章有精确定义的“不在场”,概念的内涵大相径庭。欲寻求实质公正,监理必须“在场”。由于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面对施工单位出其不意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这同样导致监理方缺乏战略防御纵深和战术反制手段。不独监理,整个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体系都缺乏战略防御纵深和战术反制手段。须知,负有控制工程投资的责任的其它单位或部门,比如建设、设计、“审批中心”等等,相对于施工单位,其信息劣势和战略被动地位,与监理单位相比,并无二致,或许还犹有不及。在这个经典案例中,面对施工单位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监理单位失败了,非监理单位也失败了,最终,该工程变更的整个投资控制陷入了战略上的失败(详见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工程项目管理培训课程方案


发表评论    【推荐】 【打印
我来评两句 查看最新评论〗 
请您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匿名
 
图片广告
热点文章
论坛精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