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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模式BOT与PFI的比较
2007-11-23 14:46:41  作者:张连营,李楠
  摘要:对BOT和PFI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从两种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要求、适用范围、融资形式及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并着重说明了PFI模式中一些特殊内容,以推动PFI在我国的发展,提高我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项目管理模式;公共-私人合作关系;BOT;PFl

1 引言

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以及各国政府财政的限制,政府开始邀请私人实体参与到资本密集的项目的融资、建设和/或运营的长期合同协议中。这种安排通常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的形式;而近几年来,一种新的融资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l)浮出水面,并开始在某些发达国家,尤其是英国,广泛应用。这两种模式都归属于更广泛意义的公共私人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PPPs)),这是英国工党政府新引入的一个概念,旨在扩大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领域和加强两部门的合作力度。本文从两种模式的基本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适用范围、类型、招投标程序、融资形式等方面对BOT和PFI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并着重说明了PFI项目中出现的一些特殊内容,如公共部门比较体(PublicSectorComparator)、信息备忘录(MemorandumofInformation)和资格预审问卷(PrequalificationQuestionnaire)等。

2 BOT与PFI基本概念

BOT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这种方式是指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获得某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来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东道国政府。PFI是一种私人融资活动。它起源于英国,是在BOT之后又一优化和创新了的公共项目融资模式。政府部门发起项目,由财团进行项目建设—运营,并按事先的规定提供所需的服务。正如PFI的引入是为了增加私人部分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的参与一样,政府采用PFI目的在于获得有效的服务,而并非旨在最终的建筑的所有权。在PFI下,公共部门在合同期限内因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而向其付款。在合同结束时,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者留给私人部分承包商,或者交回公共部分,取决于原始合同条款规定。由此可以得出,BOT和PFI在指导思想上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政府着眼点的不同。BOT旨在公共设施的最终拥有,而PFI在于公共服务的私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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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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