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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
2007-11-23 15:13:02  作者:佚名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GDP以较高速度递增。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的不断膨胀,基础设施使用多、更新少、服务效率低和结构老化的现象愈来愈严重,难以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瓶颈”制约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寻求资金建设基础设施。但发展中国家本身资金严重不足,对外举债又增加债务负担,同时在传统方式下外商得不到政府保证又不愿轻易涉足基础设施领域。因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寻求一种新的、不增加国家债务负担的方式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BOT项目融资方式本身的特点正好符合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此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来。尤其是在土耳其、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和阿根廷等国,BOT项目已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很好条件。
  1.发展中国家采用BOT方式的基本情况
  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经济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也没有发达国家健全。在BOT项目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大致与发达国家类似,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没有关于BOT项目融资的法律,但可能会制定一些基本方针,在实践中起到指导作用,如泰国、巴基斯坦等。另一种是政府有明确的关于BOT投资的法律,对项目审批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菲律宾。
  巴基斯坦的项目融资方式主要应用于发电领域,政府制定了一整套鼓励国内外投资于电力工程的政策和办法。同时公布评估和谈判BOT项目的指导原则,从而推动了BOT方式的应用。政府对私营公司从事的BOT项目审查,着重于设备费用、标准建设费用、燃料费用、筹资费用、经营和维护费用,以及工厂达到设计能力的60%-65%时预定的18%的股本利润。
  菲律宾是BOT项目融资方式应用较多的一个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菲律宾政府开始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发电行业,随后又把其他一些基础行业向私人投资者(包括国外投资者)开放。1993年,菲律宾政府正式颁布《BOT投资法》,对私人资本在菲律宾从事BOT投资的有关宏观政策、BOT项目审批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政府还相应成立了国家BOT投资咨询中心,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政府还为BOT项目提供税收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所得税,时间从商业运行开始时起至4或6年,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免除某些基本设备的关税和其他税收,简化海关手续以及提供其他类似鼓励办法等。在菲律宾,BOT项目的运行一般都得到政府担保,但由于政府承担了包括燃料供应、电量购买及外汇保障等几乎所有的责任及风险,所以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2.发展中国家BOT项目的特点
   (1)侧重于利用外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情况,政府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较少,国内私人资金又普遍缺乏雄厚的实力。因此,利用外商投资资金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产业建设,是发展中国家解决问题的一条良好途径。通过利用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使得政府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满足经济发展和公共生活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在发展中国家,BOT成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国际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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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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