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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2007-11-23 16:11:18  作者:佚名
  
4.项目管理

BOT项目的实施是由承包商完成的,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的政府,为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部分工作的必要的。

在没有BOT立法的国家,BOT特许合同签定以后,政府应颁布项目特许条例,将政府代理机构和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力和义务以法律形式落实下来。项目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项目造价、寿命、先进程度和产品质量,尽管设计工作由承包商组织完成,但对于设计方案政府一定要参加审定方可实施。设备选购对成本影响很大,政府应该监督承包商设备招标的公正性,保证以合理的价格买到可靠的设备,政府应派人进行施工监理,一方面保证工期,尤其是高速公路等可分阶段运行的项目。BOT项目最终要移交给政府,在运行阶段,政府应监督承包商的维修工作,保证项目在移交时处于良好状态。BOT项目寿命期较长,承包商要求调整价格是常见的事,为使价格谈判时有据可依,政府应该保留检查项目公司财务帐目的权力。BOT基础设施项目与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很大,对于承包商违约一定要严格执行惩罚条款,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减少国家的损失和风险。总之,政府对BOT项目的管理主要是监督特许合同的执行。

5.我国部分地区运作BOT项目的情况

●国内普遍采用协商方式选择承包商,有些部门正在准备采用招标方式。
●有的省BOT项目较多,除省级政府出面洽谈项目外,有些市政府也开始洽谈。这样,一方面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造成了一不定期混乱,有的项目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有的项目履约没有保证。
●BOT项目合同较简单,造成了很多遗留问题,如某BOT电厂的职工宿舍、煤码头和灰场等问题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由于急于成交,BOT项目合同缺少对承包商的入资约束,资金不到位现象严重,造成承包商违约退出,因政府没有处罚措施,浪费很大。
●BOT合同中应约定政府对承包商建设运营项目的监督,如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5亿港元。
●有的地区BOT项目运作比较正规。在项目准备阶段,首先由国内咨询公司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然后再委托国际知名咨询公司进行项目包装。政府法制办参加合同谈判,合同签定的同时,政府颁布项目特许条例,使特许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内资BOT项目已经出现,广东省东莞邮电局、上海两桥一路都准备由国内公司作承包商。
●由于BOT项目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贷款方的要求也是较高的,如某BOT电厂贷款方的要求包括项目可研批复、项目合同、购电协议及担保、建设总承包合同、以招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设备保险、电厂产权抵押、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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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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