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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公司的法律性质分析
2006-7-12 15:15:13  作者:阮玲
  
  项目公司是内向型企业。BOT项目的对象是一国国内的公共基础设施,该项目设施最后的产品或服务都是提供给东道国的购买人、使用人,经营收入也以东道国的货币支付,项目公司无法也不能向东道国国外经营。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项目公司无创汇能力,但日后其还款偿贷是须用外汇支付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项目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在外汇的兑换、外汇的汇入汇出方面达成协议。

  项目公司是垄断型企业。BOT项目是东道国内的收益垄断性基础设施,例如隧道、桥梁、高速公路、发电厂、自来水厂、机场、油田设施,等等。这些项目的建造、经营、维护都需要由专门垄断性质的企业负责,在这些行业、产业里不能运用通常的市场自由竞争规律。项目公司的垄断型企业性质是基于它拥有的对基础设施的特许专营权,实践中东道国为项目公司设定的不竞争环境也是吸引国际投资者在该项目上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通常项目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由东道国的法律或特许权协议明确规定、保护。

BOT项目公司的特殊法律性质

  BOT项目公司的特殊法律性质,是指相对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不具备的,基于BOT投融资方式的特殊性,东道国政府专门授于该公司的特定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公司拥有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专营权,这是项目公司最核心、最显著的特征。它是项目公司的设立、运作的前提条件,可以说无特许权就无BOT项目公司。特许专营权的具体内容是指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并取得相关的利润。该特许权由东道国政府单独授予项目公司,但项目公司不可任意处分此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不涉及东道国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的。

  项目公司拥有部分的社会事务管理权。某些BOT项目,例如地铁、港口、桥梁、隧道、高速公路,这些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由项目公司直接提供给社会的大众,同时为避免政府的其他管理部门对项目公司经营活动的干扰,“一般而言,项目承办人总是坚持要求政府授予其项目设施经营中所需的社会事务管理权。”[3]例如,地铁运营秩序的管理(治安管理除外)由地铁总公司负责。实践中,东道国在确保本国法制和谐统一的前提下,由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的方式授予项目公司该社会事务管理权利。
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允许有政府部门的参与(通常是以政府部门下属的国有公司参资入股的方式),即让政府部门作为投资的一方。这个特殊性是基于 BOT项目多是社会公益项目,项目公司和政府承担着较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一方面是方便外国投资者与政府在项目的设计、建造、经营、维护、移转上的协商、沟通与合作,另一方面也是便于政府对项目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能较好地维护社会公益。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产品或服务的类型、销售或服务的对象、价格或收费标准确定化、特定化。项目公司“不是一个具有自我积累扩大,自我寻求发展等多种可能性的一般外商投资企业”。[4]对于传统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东道国政府通常是鼓励其增加投资、扩大投资领域,采取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外商再投资;但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它的资本规模、经营范围都由政府法令和特许权协议明确化,不允许其随意减少和扩大投资规模,也不允许其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否则便是违法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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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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