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的融资贷款用途受到限制,只能用于BOT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不可挪作他用。而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获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用途是不受限制的。
特许运营期满,项目公司不需清算,而是把项目资产直接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一般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对BOT项目公司不适用。这个是BOT特许权协议的重要内容。
目前,国际BOT投融资方式在世界各国积极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资本的全球性流动,同时也促进了接受投资的东道国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现在也非常重视BOT方式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成功完成的及正在进行的BOT项目已有几十个。因此合理的分析BOT项目公司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理解BOT投融资方式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无疑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际BOT方式惯例,来促进具有我国特点的BOT项目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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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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