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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公司的法律性质分析
2006-7-12 15:15:13  作者:阮玲
  
  项目公司的股贷比例远低于国家对一般企业的股贷比例规定。我国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企业的股贷比例从7:10到1:3之间。但通常情况下,BOT项目公司的自由资本和长期负债之比在1:9到4:6之间,大大低于一般的股债比例。例如,英法海底隧道,总额高达103亿美元,而股本仅为18亿美元,股贷比为2:8;澳大利亚悉尼港湾隧道总投资5.5亿美元,项目公司股本为2900万美元,股贷比为5:95;我国广东沙角B电厂项目注册资本为1700万美元,总投资为5.5亿美元,股债比为3:97。甚至有些项目公司成立时没有自有资金,例如英国的Dartfold桥投资达3.1亿美元,但资金全部由项目公司筹资获得。

  项目公司可获得政府的诸多特殊保证,这是其他外资企业所可望而不可及的待遇,主要包括:1、政府保证提供项目所涉范围的土地,有时政府甚至是无偿提供该土地使用权;2、政府保证项目建设、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交通运输、能源、其他生产生活设施服务的供应,允许项目所需的大宗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进口;3、政府保证对项目产品的购买,甚至保证项目公司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以增强项目投资者获得利润的信心;4、政府保证项目公司还贷和获得利润所需外汇的兑换和一定自由的汇入汇出,有的情况下政府还对汇率的变动作出保证,以分担项目公司在这方面的风险。这个在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尤须当地政府作出如此保证,否则很难给予外国投资者以足够的信心。5、不竞争或限制竞争的保证。为了确保项目公司所能获得一定的投资利润,政府一般会对项目公司允诺:在特许期内不再建造或建造更多的相同或相竞争的项目。例如,英法两国政府对英法海底隧道项目公司保证在特许期即33年内不建造第二条横结海峡的连接设施。

  项目公司在适用法律上也有其特殊性,表现在政府对单个BOT项目及项目公司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令对项目公司的所有权关系、特许运营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例如,香港政府对于大揽隧道及元朗引道、东区海底隧道专门颁布了《大揽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东区海底隧道条例》;澳大利亚政府对于悉尼海底隧道颁布了《悉尼海底隧道专营条例》;我国的上海也针对本地区的BOT项目专门颁布了《上海市延安高架路专营管理办法》、《上海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专营管理办法》。这种专门为BOT项目及项目公司制定条例、规章的情况在其他外商投资项目上是甚为罕见的。

  项目公司除了享受一般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有政府专门给予BOT项目公司的更大、更特殊的优惠。例如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及运营的前几年免征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或者规定在项目公司偿还贷款一定比例后才开始征税。实践中,政府是为BOT项目制定一个特殊的税收制度。

  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非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其行使须受到项目资产未来的所有人(政府)的限制,例如项目公司不能把项目资产进行租赁,除了直接对项目的融资贷款可以把项目资产设定抵押外,项目公司不能把项目资产用作其他债务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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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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