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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2007-11-23 15:14:31  作者:佚名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BOT方式已涉足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方方面面,对国家和本地区的公共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并向更多的领域扩展。
    1.BOT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践的总体情况
    发达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法制体系与BOT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各类经济法规健全,政策透明度高,市场竞有序而高效,为BOT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所以,BOT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运作比较规范,政府对BOT的管理方式也比较成熟。但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对BOT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对国内所有BOT项目都适用的通用法规的管理模式;另一种是针对每一个BOT项目的具体情况订立单独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的管理模式。
    澳大利亚政府选择了第一种模式,即通用法规模式。政府没有专门的BOT
项目管理法,所有项目的管理都是依据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进行的。其BOT项目由政府的五年发展计划确定,而BOT项目公司则经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切步骤均按部就班,有条不紊。澳大利亚的管理模式有一个特点,就是政府有对项目公司规定的明确的回报率,而收费标准则与现行的同类收费标准相衔接。若实际运行中的回报率高于谈判时的预期,高出部分由政府分享,但政府承担政府易于控制的一部分风险。如悉尼港海底隧道的建设,交通量的风险由政府承担。若交通量低于某一低限则政府给予补贴。
    我国香港特区则采用了后一种模式,即单项立法模式。目前,香港所有准备用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主要是电力和交通项目),都是在香港政府和私营机构签订的“管理法”下进行的。例如,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全港电力供应,与五家电力公司签订了管制计划协议,经香港立法局批准生效。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公司必须以合理的价格为社会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以此为前提,私人资本可以得到合理的利润,这个合理的利润率定为13.5%的净资产回报率。若某段时间项目公司利润高于该指标,则多出部分作为“发展基金”来弥补经营不善时的亏损。项目总投资额与电价必须由政府批准,同时政府监督项目的经营,公司每年要向政府提供一份考核报告,每五年提交一份财务报告。重大投资必须经政府批准,必要时政府有权收回该项目。

    2.发达国家和地区BOT方式的主要特点
    (1)侧重于使用私人资本,挖掘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而对于国外资金的利用相对较少。因为发达国家私人资金非常充裕,除了传统投资外,这些资金开始转向投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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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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