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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初探
2007-11-23 15:32:08  作者:佚名
  
 (一)历史背景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经济主体在全国范围是国家政府经济,在地区是地方政府经济,政府即是计划者、投资者,又是管理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实质上就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是一种集权型经济和强制型经济。这一经济形态的根本要害不在于它的计划性,而在于权力是一切资源的配置手段。现下虽说是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权力政府转变为服务政府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然还是经济及重要资源的主宰。离开了政府,任何投资行为将无法运转,投资软环境的建设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以,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制约我们的“软肋”。由于市场经济运作不规范,必然形成良莠不齐的投资管理主体的自作主张。合同可以任意更改,造价可以任意降低,单价可以任意压价。而作为承包方无论与政府还是业主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因责权利不对称而无力讨回公道。

 (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BOT项目专项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一、审批程序和标准不一,BOT方式合作的不确定因素太多,致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目前BOT项目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1996年第9号令《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9]1684号)、《外经贸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字[1994]第8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BOT项目的市场选择机制
 根据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项目法人资格后均可以成为BOT项目的投资者。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在我国,有些非交通行业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看准中国的经济发展前景,看准交通事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开发,这些企业虽具备对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能力,但缺乏与工程相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缺乏从业资历,不具备项目法人资格。在高速公路建设期间需要专业化的队伍进行工程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国家为确保建设质量已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基建程序、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等,需要专业化的队伍去执行。在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设计缺陷造成变更等因素,若使工程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会直接影响投资的效益。对非公路专业的投资公司而言,为降低投资风险,少花钱办好事,便委托专业管理公司(业主代理公司)代为建设,代行业主权利和义务,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业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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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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