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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BOT项目的一些思考
2007-11-23 16:08:25  作者:潘文
  再从对外开拓来看,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劳务市场已经开成了以亚太为重点,巩固非洲,恢复中东,开拓其他地区的格局。另外,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对外经贸部关于改革援外方式的批复中还指出:“按国际惯例,可视借款国国情及项目性质分别采限单项提供、混合贷款或BOT方式”,这对推动我国对外公司创造条件去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开发BOT项目是非常主时的。当前,除不少积累较丰富经验的对外承包公司以外,一些有实力的大型工业企业,专业总公司和甲级设计院也相继获得了对外经营权,如果他们能够组织起来,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联合国际公司或财团,发挥集团优势,倘若再能取得国家在援外贷款、出口信贷上的支持,则在当前的BOT项目的国际热潮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前几年很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时不少提出各国承包公司带资承包或提供信贷的要求,近几年来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则广泛推行BOT方式,这就更加促使各国的专业公司和国家银行、金融和信贷机构联合一体组成集团共同开发,这也为我国进一步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一些新的借鉴和思考。
长期以来,国际工程界和金融界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各个国家的BOT项目虽签订了不少意向书、备忘录,然而却不能较快地付诸实施,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常规商业贷款条件限制。基础设施建设BOT项目贷款的特点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数量大,期限长(至少15-20年,一般还要求延长25-30年),利率低,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为5-10年,通常不超过15年,利率也较高,还要求有确保贷款安全的担保。如果我国能够较好地把经援贷款、出口信贷、卖方信贷等有机地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业务开发活动相结合,适时地有意识地为一些国家的BOT项目投资和提供中、长期贷款,对这些国家在国际竞争中无疑是一项有潜力的和长期的比商来贷款和私人投资有较多优惠条件的融资方向,也是一项加速我国各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实际上,不少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国家银行和国家金融机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投资和经济援助的。如日本的海外基金协会(OECF)、德国的复兴银行(KFW)、法国的中央合作组织(CCCE)、英国的联邦发展公司(CDC)等,他们的投资、贷款和经济援助往往还有附带条件,如项目必须由贷款国的专业公司承担或牵头,有时还必须使用贷款国的一部分设备和材料等的出口信贷。这样,既可以把经济援助和开展设计咨询、承包劳务、经济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收回投资、偿还贷款,获取利润,支持和促进本国各专业公司开拓和发展海外业务;又可以促进国家的技术进步,带动国家贸易、信贷和金融事业以及国内资金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与此同时,也使我国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在以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在成套技术转让、巩固经援结果,提高贷款和资金效益等方面迈上新的台阶。当然,为了适应BOT项目的特殊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融资方式上要更加灵活和多样化。例如,我国以往向援国提供援款一般为无息贷款,偿还期10年,宽缓期5年,据此计算的赠与成份为52.27%,赠与成份较高,贷款期限也难以满足BOT项目的实施要求,如果改为政府贴息优惠贷款以后,由国家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贴息后的利息率以3%考虑,偿还期25-30年,宽缓期5年,据此计算,赠与成份为23.16%~26.45%。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BOT项目融资条件的竞争性,同时仍然符合政府贷款赠与成份一般为20%~30%的要求。另外,还可以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考虑提供先进可靠的设备、物资的出口信贷以及由各对外公司自行筹集提供卖方信贷等。因此,从各方面探讨、寻求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发BOT项目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共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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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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