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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BOT投资方式的立法障碍
2007-11-23 18:06:14  作者:刘力华、李科
   
 二、实施BOT项目的范围及资本方面的立法障碍
 (一)对BOT项目范围的限制
   BOT投资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公路、桥梁、巷口、机场、水厂、电厂、污染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自90年代起,我国引进BOT投资方式以来,各地也相继推出了一些BOT项目。但仍未得到广泛地推广运用,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BOT投资项目的限制不无关系。
 
   我国现行确定BOT项目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二个:一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经贸委在1995年发布并于1997年的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指导目录》是用于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另一个是国家计委等3部委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两个规定对于允许外商彩BOT方式投资的范围过于狭窄和严格。
 
   在《指导目录》中,除了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电网与经营TRANBBS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等建设与经营外,对外商参与干线铁路的建设、经营以及参与火电设备、水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等机械工业予以限制;对于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外商独资;核电站、港口公用码头设施、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则必须由中方国有资产投股或主导地位等。显然,国家为了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不被外商所垄断,而对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采取了禁止限制外资准入的政策;同时,在国家计委等3部委的《通知》中,又特别确定了允许进行BOT项目的试点范围:即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隧道及城市供水厂等项目。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准备报请审批的BOT备选项目中,恰恰是城市交通的隧道、桥梁、地铁轮渡设施等等,这些项目虽然具备了采用BOT方式建设和经营的基本条件,但由于被排除在《通知》确定的BOT项目范围之外,而只能采取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利用外资的方式来兴建。与此同时,由于各地有许多基础设施项目亟待兴建,而地方政府又缺乏建设资金,,各地政府往往超越《指导项目》和《通知》允许投资范围,选择采用BOT方式建设这些项目,这就形成了法规与实际情况的脱节,这不能不说是现行法规政策滞后性的表现。
 
   此外,由于BOT项目投资的风险要高于其他投资,若没有相当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很难以BOT方式投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指导目录》第8条规定,国家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待遇。因此,对于上述限制外商参与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显然将因其属于限制类而不能等到优惠政策。由此就产生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的矛盾,亟需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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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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