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投资大、经营风险较大的BOT项目中,投资者往往会在项目谈判要求不同类型的投资回报率模式。笔者认为,提供投资回报率保证对于项目东道国政府来说也并非没有益处。因为在国家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项目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尽管政府承担了主要的项目风险,但在偿还一定比率的投资回报后,仍还会有相当的盈余收,同时,亦可促进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况且,该项目的所有权最终也是政府的。虽然,从投资回报率的性质看,是投资领域中的一种商业风险,而任何一种商业投资都存在风险,投资者须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原则上政府不应作出保证,但是考虑到BOT项目中投资风险的特殊性,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的投资环境不尽完美,如果法律法规对此风险的保证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一概否定"政府对投资回报率"提供保证,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 当然,在有了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如市场和竞争优势后,政府还是不宜对此投资回报率的商业风险给予过多的保证。 上述分析的仅是BOT投资方式在我国面临的诸多立法障碍的一部分,在实际动作中还会遇到其他法律问题。例如,招投标法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环保问题,税法问题,价格问题,资产投资法问题等等,均需要在国家专门的BOT立法中加以协调解决。 此文章共有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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