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也无法归咎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 , 根据第 19 条第 3、4、6 款的规定 , 只要不可抗力对施工的影响没有超过连续的 84 天或者非连续的 140 天 , 承包方就有权要求发包方延长施工时间 , 同时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这实际上是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分配给发包方承担。另一方面 , 根据该样本合同第 17 条的规定 , 承包方主要对本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时造成的损失负责。 简而言之 ,1999 FIDIC 红皮书的风险分配体系有两个基本特点 : 一是合同各方对己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过失而造成的风险负责 ; 二是在不可抗力及其他不能预见的情况下 , 大部分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 可见 ,1999 FIDIC 红皮书将大部分的风险分配给了发包方 , 承包方的主要风险来源是其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中的过失行为。 2、银皮书 与红皮书相比 ,FIDIC 1999 银皮书将很大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 , 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银皮书第 4 条第 12 款对于“不可预见之困难”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 ,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 : (a) 合同推定承包方已经获得了所有有关风险、 意外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的信息 ; (b) 在签订合同时 , 推定承包方已经预见到了完成合同标的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困难和开支 ,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 (c) 即使遇有不可预见的困难和开支 , 合同价格也不得改变。 显而易见 , 这一条款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绝大部分风险都分配给了承包方 , 这与红皮书的风险分配方案是大相径庭的。 在风险分配方面 , 银皮书与红皮书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对“发包方风险”的规定。银皮书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发包方仅仅对战争等事件产生的风险负责 , 也就是红皮书第 17 条第 3 款的前半部分 , 而对红皮书该条款后半部分所列举的由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过失引起的风险却只字未提。根据这一重要差别 , 我们可以推论 ,FIDIC 通过银皮书的这一条款将由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过失引起的风险也分配给了承包方承担 , 这样 , 即使是因发包方的过 失造成了工程的延误和意外的花销 , 承包方也不得延长工期或者得到补偿。银皮书第 5 条第 1 款是这一推论的很好例证 :“发包方对其制定的工程要求(Employer's Requirement) 中出现的任何错误、误差和遗漏都不负责任”。另外,根据该样本合同第 4 条第 10 款的规定 , 虽然发包方有义务向承包方提供与施工地点有关的地下及水文资料 , 验证和解读这些资料的义务仍然由承包方负责 , 而因信息不准确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也由承包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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