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皮书中 , 承包方的风险负担还来自于在完成工程时所要达到的“合同目的”(Fitness of purpose) 要求。该样本合同第 4 条第 1 款规定 :“在竣工时 , 工程应符合合同所规定 的合同目的”。“工程必须符合合同所明示或者默示规定的工程要求 , 并包括为满足该要求所必需的工程构件 , 以及为保证工程稳固、完整、 安全及合理使用所必需的一切辅件”。这一近乎绝对的义务的直接后果就是大大增加了承包方的风险负担。值得注意的是 , 在这里 , 风险的分配与风险的来源是不对应的 - 根据银皮书第 3.4 、4.5、5.2、7.5 、7.6 和 8.6 条的规定 , 即使风险由发包方或其代表的指示或干涉引起 , 承包方也必须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另外 , 根据银皮书第 4 条第 4 款的规定 , 二级承包商的一切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也由承包方负责。 由上述的讨论可见 , 在红皮书中很多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在银皮书中都转移到了承包方。同时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 两部样本合同对于发包方指示和指导工程进度的权力的规定并没有太大区别 , 这也就意味着在合同双方采用银皮书的情况下 , 承包方要承担很多因发包方行为所引起的风险。 二、两种风险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1、风险分配的一般原则 Jesse B Grove 教授曾经提出 ( 转引自 His Honour Judge Humphrey Lloyd QC, Force Ma- jeure), 在有关各方之间进行风险分配时 , 首先应当考虑下列问题 : (1) 对于可能产生风险的事件 ,哪一方更有能力对其进行控制 ? (2) 在风险发生的时候 , 哪一方能够更好的应对 ? (3) 发包方是否愿意参与控制风险 ? (4) 在遇到不能人为控制的风险时 , 哪一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 (5) 承担风险的一方是否能够接受投保所需的保险费 ? (6) 在风险发生时 , 承担风险的一方是否有能力承受风险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 (7) 在发包方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时 , 某种不同性质的风险是否也会同时由承包方转移给发包方 ? 在《风险分配》 (Risk Allocation) 一文中 ,Max Abrahamson 所进行的分析研究被推崇为“风险分配的公式”。他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1) 合同各方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即应对由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风险承担后果 ; (2) 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能够对风险进行投保 , 并且由另一方支付保险费。这是风险管理最经济最实用的方案 ;或者 : (3) 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从管理风险中得到经济上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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