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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新规

2010/12/11 11:14:26 |  2426次阅读 |  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日前,《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正式颁布施行。
 
办法基本上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制定。办法规定,北京市建委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及行政许可决定书、注册证书的送达工作;公路、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市建委送市交通、水务部门进行审核。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通过聘用企业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一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是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是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是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是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是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是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是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十是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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