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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2007/11/20 15:25:05 |  3509次阅读 |  来源:收藏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一、概述
项目建议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的要求,结合各项自然资源、市场预测与分析,在基本条件后向国家、地区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建设性材料。建议书的形成,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的阶段,是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开始,项目建议书不仅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也是具体设计的依据。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书的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的依据,主要写明建设单位的现状。拟建项目的名称、拟建的性质、拟建成地点及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方案主要是指项目的初步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功能分布。
(四)建设条件指项目建设的各项内容的进度和建设周期。
(五)初步建设计划指项目建设和各项内容的进度安排和建设周期。
(六)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指项目投资总额及主要建设的资金安排情况,筹措资金的办法和计划。
三、项目建设书的编制
(一)主管部门的编制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基本程序是: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设想,所请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主管部门完成编制任务书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编制指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指令本单位专来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其程度是:专业机构提出设想,建设单位负责人决策认可后由专业机构编制建议书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提出设想后,提交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建议书,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建议书编制书后报有关部门审批。这一方式适用于规模大,技术要求较高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对于大中型项目,有的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项目,还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附件之一。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


一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包括治理“三废”措施、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8)结论;
(9)附件。
  
项目建议书的编报程序是:项目建议书由政府部门、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企事业单位或新组成的项目法人提出。其中,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内合资建设项目,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在中外投资者达成意向性协议书后,再根据国内有关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拟建项目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二 项目建议书的编报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项目是指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因此,凡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统一核算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应编制统一的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各工程项目,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的分期建设工程项目,也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观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一)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二)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的主要工作:

  确定项目建设的机构、人员、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落实筹措资金方案。
  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水排放、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落实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应。
  落实环保、劳保、卫生防疫、节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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