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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事故监理无力承担的责任

2006/9/14 9:22:37 |  301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自2000年10月25日在江苏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因房原模板支架失衡而造成整体明塌的一死一重伤和数十人轻伤的重大事故,代理项目总监被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来,对全园从事建设监理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畏惧感,也形成了一种凡 
 
凡涉及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管属什么性质,无论何种原因,上上下下对其责任的追究都要将监理作为重点的奇处对象来对待,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先将监理工程师隔离起来再究其事故原因的现象,这些极其不正常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三方主体责任划分,更不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照理事业的发展

一、监理人员的职责不含施工安全
  传统的倡导是非常理想化的,就是"安全施工、人人有责飞而实际执行当中,大家负责就是谁都不负责。正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职责,从我国最初的试点,到今天的形成制度,都围绕着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而展开,通过对投资、进度和质量三项主要内容进行的目标规划而实施动态控制,致力于组织协调,进而实现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从而体现出建设监理的服务、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工作性质口同时,就《建设JL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而吉,从总监理工程师十三项职责中,根本就没有规定要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承担责任,其他如总监代表、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员,均没有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相关条款。

二、监理人员承担安全责任不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也使建设监理依法而被确立,同时,在第五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所强调的安全内容,都未指明哪些安全职责由监理人员展担,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涉及安全责任的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分别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了法律界定。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1、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授权
  现行士业与民用建筑监理合同的签订,多数均无安全管理方丽的业主授权与委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多数局限在对质量的监督上,充其量够得上有业主期望达到的监工,尚未能达到行使管理的程度,而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实力、管理和规章制度等内部诸多事项。业主自然淌楚监理所真正能够拥有的权限和妓绩是有限的,不予授权和委托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2、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  
  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数莫过于人、机、料、法、环: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是目前事故不断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处在管理层与基层的断档,延续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自行掌握之中,担当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寸步都不敢离岗,而且无偿担当着施工员的职责,但毕竟是监理人数有限,己无力去履行真正的管理?谈何安全管理呢?
  3、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实力
  监理有限的服务报酬,尚不能满足企业的资产积累和发展基金的储备更无法购置安全方面的设备与器械。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的承受是需要统济作保障的,不说目前还没有安全管理取费标准,即使象上海市政工程监理规定其取费为建安费的0.1%作为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的监理酬金,这又怎能真正起到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而采取了哪些办法和增添了何种设备的物质基础呢?仪仪只能表明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是做为监理工作质量效绩的考核内容的一部分,是一种极其廉价的有偿服务,是完全不能满足搞好安全管理的真实所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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