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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2007/9/27 1:41:50 |  1098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 2001) ,故此部分内容均按新标准给予说明(以下涉及 GB 50300 — 200 标准的均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3.03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新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增加了检验批、子分部和子单位。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一、最终质量检验和试验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 ( 不得有漏检缺项 ) ,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最终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和整理原材料、构件、零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验收材料,各种材料的试验检验资料,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记录,其他的施工记录等。

  二、技术资料的整理

  技术资料,特别是永久性技术资料,是施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项目施工情况的重要记录。因此,技术资料的整理要符合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必须做到准确、齐全,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时的需要,其主要内容有:

  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2 .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3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 .设计变更通知单;

  5 .技术变更核定单;

  6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7 .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

  8 .材料、设备、构件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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