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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资模式和ABS融资模式分析

2009/8/12 9:17:05 |  605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1 BOT(BuiId—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模式
    1.1 基本思路
    通常所提的BOT融资模式,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表示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在有限的时间内回收成本、偿还债务、承担风险、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根据协议将项目所有权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机构。
    1.2 政府对BOT项目的支持程度
    政府在BOT项目中的影响,贯穿于确定项目招标、特许权协议的签订、法律法规的制定、税收、外汇政策的调整,政府风险的避免等多方面。从主观上讲,政府既然希望采用BOT方式建设项目,也希望项目实施成功。针对与BOT项目的特殊性,其不同于一般商业项目、对特许权协议以来很大的特性,政府在选择项目时,项目规模要足够大。因为BOT项目的复杂结构决定了这类项目较高的前期费用,若项目规模较小,前期费用占投资比例很大,项目在财务可行性上就会遇到问题[2].在风险的合理分配问题时,政府还应适当承担一些政府可以控制的风险,因为项目的风险全部由项目发起人承担,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关系是对应的,根据风险定价原理,项目的收费很高,将会超出用户和政府的承受能力。在进行一个大的项目时,投资者往往更关心如果事情进展的不顺利时会怎样? 
    不喜欢政府含糊的保证,而更希望将信息寄托于法律、规章和担保之上,所以BOT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政府的支持程度。 
    1.3 BOT融资模式的成功范例——刺桐大桥的建设
    福建省泉州刺桐大桥是我国首例由民营企业发起兴建的BOT融资项目,总投资为2.5亿元,全长1 530m、宽27m,双向6车道,于1996年12月建成通车。其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BOT融资方式,即由项目投资法人建设经营30年,期满后全部无偿移交给政府,以解决基础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泉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初决定在市区边缘再造一座过江大桥,实现过境车辆和城市交通分流。建设刺桐大桥的消息传出后,先后有5家外商前往洽谈,因其条件苛刻而未成功,当地政府财力有限,无法建立承建。此时,由泉州15家私有企业合股成立的名流公司主动“请缨”,获市政府批准后,随即成立了注册资金为6 000万元的泉州刺桐大桥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名流公司占60%的股份,泉州市政府占40%的股份[引。一年后,代表市政府的路桥公司又将其中的30%股份转给福建省公路开发总公司和福建省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超出资本金不足的部分,由各股东按比例分别筹措。这样,一个国家与民营相结合、以民营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就率先出现在泉州。 
    由于刺桐大桥真正实行了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金及时到位,责、权、利明确,机制灵活,建设效率很高。经认真投标筛选,工程由交通部二航局承建,并聘请其竞争对手铁道部大桥局为工程监理,仅用一年多时间建成通车,创造了国内同类桥梁建设罕见的高速度。 
    该项目在国内首次引进BOT融资模式,开以少量国家投资带动大量民间资金参入基础设施建设之先河。经济界人士认为,其影响和意义已超过了建桥本身:走出了一条基础设施投资体制改革的可行之路,提供了小型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走向联合投资的范例。 
    1.4 采用BOT模式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1)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有世界上最大的BOT投资方式的市场,内外商有充分的选择余地,若政府把拟建的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外商设计、筹资、建造和运营,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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