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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

2009/9/11 9:12:46 |  180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必须在七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 

    (三)投标单位编制和发出投标书,投标书或设计方案、模型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四)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应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五)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对于设计招标和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审查;

    (六)评标小组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评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从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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