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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全面风险管理(四)

2009/11/6 9:06:50 |  429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第四节 风险控制  
   
一、风险的分配

    一个工程项目总的风险有一定的范围和规律性,这些风险必须在项目参加者(例如投资者、业主、项目管理者、各承包商、供应商等)之间进行分配。每个参加者都必须有一定的风险责任,这样他才有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风险分配通常在任务书、责任证书、合同、招标文件等中定义,在起草这些文件的时候都应对风险作出预计、定义和分配。只有合理地分配风险,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有项目的高效益。风险分配的原则有:正确对待风险,有如下好处:
    (1)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风险控制的积极性。任何一方如果不承担风险,则他就没有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项目就不可能优化。
    (2)减少工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分配合理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计划和安排工作;
    (3)业主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报价,承包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较少。
对项目风险的分配,业主起主导作用,因为业主作为买方,起草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确定合同类型,确定管理规则,而承包商、供应商等处于从属的地位。但业主不能随心所欲,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把风险全部推给对方,而对自己免责。风险分配有如下基本原则:

    1.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的积极性。
项目参加者如果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就没有任何责任,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做好工作,例如对承包商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没有任何风险责任,则承包商会千方百计提高成本以争取工程利润,最终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

    而如果让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责任也不行。他会提高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如果风险不发生,业主多支付了费用;如果发生了风险,这笔不可预见风险费又不足以弥补承包商的损失,承包商没有合理利润,或亏本,则他履约的积极性不高,或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拖延工期,要求业主多支付,想方设法索赔,最终损害工程整体效益。
而业主因不承担任何风险,便随便决策,随便干预,不积极地对项目进行战略控制,风险发生时也不积极地提供帮助,则同样也会损害项目整体效益。
从工程的整体效益的角度来分配风险的准则是:
    谁能有效的防止和控制风险或将风险转移给其它方面,则应由他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他控制相关风险是经济的、有效的、方便的、可行的,只有通过他的努力才能减少风险的影响;
    通过风险分配,加强责任,能更好地进行计划,发挥双方管理的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等。

    2.体现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
    (l)风险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
风险的承担是一项责任,即承担风险控制以及风险产生的损失。但同时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处理的权力。例如银行为项目提供贷款,由政府作担保,则银行风险很小,它只能取得利息,而如果银行参加 BOT项目的融资,它承担很大的项目风险,则它有权力参加运营管理及重大的决策,并参与利润的分配;承包商承担施工方案的风险,则它就有权选择更为经济、合理、安全的施工方案。业主起草招标文件,则应对它的正确性(风险)承担责任;业主指定工程师,指定分包商,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同样有一项权力,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例如业主起草招标文件,就应对它的正确性负责。
    如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承担全部风险,则他就有权选择施工方案,干预施工过程;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则承包商就应有相应的权力,业主不应多干预施工过程。
    (2)风险与机会对等。即风险承担者,同时应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例如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则物价下跌带来的收益也应归承包商所有。若承担工期风险,拖延要支付误期违约金,则工期提前就应奖励。
    (3)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即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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