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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法律风险有几多

2010/3/25 8:29:59 |  366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什么叫指定分包 
    
    尽管目前的建设施工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指定分包现象,建筑行业人员对指定分包的熟悉程度犹如家常便饭,但奇怪的是,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是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没有对指定分包的概念做出明确定义。通常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指定分包理解为,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或指定的分包人来完成。 
    
    一般来讲,指定分包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指定分包人直接由发包人确定,不是由总承包人选定;二是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包含在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内;三是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有关建筑工程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 
    
    既然指定分包大量存在,那么,有必要理一理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指定分包又是作何规定的。 
    
    在法律层面,《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这说明,法律只明确了甲方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但现实中却是有禁无止),并没有明确甲方是否可以指定分包。 
    
    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层面,诸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均未涉及到指定分包问题。 
    
    在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层面,由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等七部委2003年3月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建设部2003年11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上述两个部委令是目前政府对指定分包的明令禁止性规定,但遗憾的是均没有规定发包人强行违法指定分包时,对发包人的具体处罚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层面,2005年元月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此处应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发包人在指定分包(包括指定材料供应商)过程中有过错的,也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总之,由于国家对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配套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具备可操作性、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等,再加上利益驱动下,发包人一味趋利避害,规避风险,导致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发包人强行指定分包行为,不但加大了总承包人管理施工现场的难度,同时因指定分包引发的矛盾纠纷和诉讼官司日益突出,损害了总承包人的利益。 
    
    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 
    
    所谓指定分包模式,其实就是指指定分包合同订立的模式。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或说FIDIC条款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其大致情形是,整个工程由发包人统一招标,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包含在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内,指定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由发包人付给总承包人,再由总承包人付给指定分包人。 
    
    也就是说,除了指定分包人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总承包人无权做出选择外(当然,指定分包工程的价格也是由发包人确定),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与总承包人自有分包没有太大的区别,本质上与总承包人都是分包合同关系。即不管是指定分包还是总承包方自有分包,概由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并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承担相应的总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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