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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2010/10/28 8:36:26 |  437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现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作一个简单分析。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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