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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业主与社会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2010/12/27 12:21:10 |  311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1 引言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了建设监理制度,这对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快工作进度及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践中认为只有正确处理好业主与社会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才能提高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工程建设目标。

 2 监理的主要任务及内容

 我国把建设监理的任务归纳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其中心任务是实现三控制目标,且以合同管理为主要依据和手段来保证三控制目标最优实现。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如下。

 ⑴协助业主起草工程承包合同及编写开工报告;

 ⑵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

 ⑶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国家和部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工程承包合同施工;

 ⑷监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包括原材料、设备、构件等的质量)、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及必要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等,并签署作为支付凭证之一的质量合格证;

 ⑸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物资、设备及劳动力计划等,并据此制定建设单位的各项计划报业主批准后监督各方执行;

 ⑹核定完成的工程量、审核补充单价,由监理人员签署后连同质量合格证,协助业主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决算;

 ⑺整理合同文件和各项技术资料,建立完整技术档案,主要工程各阶段(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初验;

 ⑻建立完整信息资料库,定期向业主及有关方面提供统计报表及各类必要的信息;

 ⑼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

 3 正确处理业主与社会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3.1 正确认识业主与社会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业主与社会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有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向国家负责。建设监理单位是在业主授予的责权范围内(合同中规定的),公正监理管理施工承包等合同,解决和报告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完成所负任务,保证工程按合同正常进行。另外也应明确指出,一般监理单位应是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以避免现场指挥系统混乱。同时,为保证监理单位责权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使之能够在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公正地监理,监理单位应有该监理目标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复工权。

 3.2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向监理充分授权

 为了保证监理方有效地履行自己的各项职责,按照责权一致原则,一般交通工程中业主单位授予监理单位以下权力。

 ⑴技术上的核定权(不含设计中的问题);

 ⑵组织协调的主持权(不包括对外协调);

 ⑶材料、设备、构件及工程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⑷进度与工期(在合同总工期控制下)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⑸工程计量与支付上的签字权(最终确认权仍得由甲方负责)。

 以上权力在监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书面通知施工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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