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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1/2/15 9:00:14 |  816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1 引 言

目前,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通过专业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由于招标代理业务具有投入少、收入高、风险小等特点,致使各地招标代理机构短时间内大量成立,伴随这一现象的是代理服务质量的下降,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本文主要探讨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 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未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目前获得招标代理业务的主要途径不是招投标,而是通过复杂的社会关系获得的,致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受到许多来自委托方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本应该独立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成为了委托方的代言人,失去了独立开展业务的工作环境。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这从一份招标文件上可见一斑。

某工程的招标文件上出现这样一条规定,“本工程最高限价是标底价(含甲供材)×(1-8%),工程结算时,甲供材按暂定价扣除。本次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甲供材,并且甲方已经约定了暂定价,在本工程最高限价的计算时,包含甲供材在内,但投标人的标价调整时,不得对甲供材暂定价格进行让利调整,否则为无效标书。”该工程标底价 1223.17 万元,甲供材造价为 530.5 万元,甲供材造价占标底价的 43.3%,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为1223.17×(1-8%)=1125.32 万元。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价高于最高限价者为无效标书,投标人不得对甲供材部分进行调整。投标人要保证标书为有效标书,必须在非甲供材的标底部分下调 1223.17×8%=97.85 万元,合计非甲供材标底部分下调 97.85(/1223.17-530.5)=14.13%。就是说,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在非甲供材标底部分下调大于14.13%。在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已经是非常透明了,在如此高的下浮率下,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将无法得到保证。如此不公平的内容条款是不应该出现在招标文件上的。

这种看似有利于招标人的条款,其实对招标人非常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会将优秀的施工企业拒之门外,如某一市重点工程,通过一家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目的是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由于该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上设置了类似以上的不平等条款,使一些知名企业纷纷弃标而去,招标结果有悖招标人的初衷。

2.2 未能真正体现科学、合理性

招标代理业务虽然在形式上相对简单,但在内容上要求处处体现科学性、合理性。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到评标活动的结束,任何一个环节失去科学性、合理性,都会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

目前,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招标文件的雷同和评标过程的“走过场”,使人对招标代理业务的科学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招标文件雷同,缺乏针对性,是目前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在招标工作中,招标文件的起草应该针对甲方的不同要求和工程的不同特点而有所差异,绝不应该千篇一律,否则,极易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后期的工程管理制造障碍。可是,目前不仅从同一家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上存在雷同的现象,就连同一地区的多家公司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也几乎是如出一辙。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招标人,在某工程招标前就已经内定了施工企业,为使中标过程合法化,招标人要求代理机构配合走好“过场”。目前,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代理机构员工素质不高,管理松散

招标代理机构成立条件要求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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