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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的平信丢失率 邮政需检讨“丢了白丢”规则

2012/4/12 9:24:58 |  226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据央视《新闻1+1》节目报道,央视记者做了一个调查:投递100封平信到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熟人,并通过与收信人联系来调查信件最终寄达情况。调查的结果是,其中的33封信没了下落。据中国邮政总公司客服称,平信的丢失没有办法查询,并且无法赔偿。(2012年4月11日央视)平信,你还寄吗?寄出去的信,能收到吗?这个调查数据,实在让人忐忑……

平信丢失不赔,一直是邮政企业遭受诟病和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邮政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丢了白丢”。尽管有这样的法律规章给予“丢失不赔”以最大豁免,但100封平信竟然有33封没有下落的惊人事实,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平常邮件之所以会“丢了白丢”,一是因为平邮在寄送时邮局不需要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需要接收人签收,正因为缺乏这些足够证据,所以注定只能是“丢了白丢”;二是作为邮政企业来讲,在投递平邮时,是代表国家在履行公益行为,相当一部分平邮邮资是不足以达到投递成本的,平邮不赔,实际上也是体现了国家对邮政企业的扶持和保护,否则,那些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恐怕没有人愿意去投递了。

手机、网络的盛行,“家书抵万金”似乎已经成为过去,普通信件的重要性好像也小了很多。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商业竞争不断扩大,商业利益逐渐成为各国邮政不得不考虑的生存法则,由此而产生了趋于逐利的邮政公司。但需要指出的是,邮政企业本身还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社会责任。作为《万国邮政公约》成员国,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都对邮政有着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作为邮政服务的普遍性质和义务。因此,如果邮政企业以公益为藉口享受补贴和邮资收入,却不承担保障寄件人利益的义务,无论如何也是说不通的。

既然平信“丢了白丢”,邮政企业无责可担。那么,平邮的投递就只能依赖于企业自我约束,依赖于邮递员的道德和良知。但如此一来,平邮的投递全凭良心考量,而不是制度和法规约束,其投递成功率必然会受到影响。这恐怕也是平邮邮件经常收不到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在《邮政法》中,并不是没有对平常邮件丢失的赔偿规定,如在第四十六条中就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是平常邮件,如果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丢失和损坏,也需进行赔偿。但是,邮政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却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如何考量就成了最大问题。

回到央视报道的100封平信丢失33封这样的事实。33%的平信丢失率诚然不一定存在“故意”问题,但是否可以算得上“重大过失”呢?如果说这算是重大过失,那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并成为平邮不能白丢的一个示例,从而也能督促邮政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投递成功率。当然,如果说33%的丢失率不算重大过失,那么,请问多高的丢失率才算重大过失?50%还是90%?这没有一个标准来界定,更没有一个负责评判的机构来认定。

如果缺乏对“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权威解释与说明,为民谋利的《邮政法》就会变成邮政企业的霸王条款,这显然不是我们乐见的。时代在变迁,平邮业务也越来越少。但是,既然邮政业的商业竞争越来越大,邮政企业的逐利现实无法避免,而作为公共服务的平邮业务又不可能取消,《邮政法》是否应该顺应时代之变,对这种变化予以重视,并重新规范呢?

33%平信丢失率事件,是厘清“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关键契机,也是邮政企业检讨邮政服务的重要关口。毕竟,33%的丢失率,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疔疮,疼痛而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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