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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流行的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承包”(PMC)合同风险规避方法研究

2005/1/25 10:25:16 |  592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商和整个社会带来非常有利的影响。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由于保额低,减低了保函的保费,因此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同于它以无条件方式运行,为业主就保函的索赔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由于业主在承发包合同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所以他很容易地迫使承包商接受一些苛刻的条件,导致合同缺乏公平性。另外,这种担保也不能为市场提供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的功能。

  比较而言,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更能体现工程保证担保的本意,即通过第三方提供更多的信息,从而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成本。但是我国目前的信用体制刚刚起步,尚缺乏信用资料,担保人常常要采用各项反担保措施,因而会占用承包商的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担保主体主要是银行,专业的担保公司极少,而银行通常缺少建设领域的专业知识,由其承担对承包商预审和筛选的职能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现阶段,本文提倡以低保额无条件保函为主,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

  另外,早前在日本和韩国实行的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模式有很多弊端。因为替补承包商承担很大的风险,而没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因而缺乏内在的经济合理性。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提倡采用母子公司担保,即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替补保证担保。我国目前有很多大型的建设集团公司,由于母公司容易掌握子公司的资信状况,因此能做出合理的担保;另一方面,母公司资金雄厚,有较好的声誉,因此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做出担保,有利于集团的发展。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扶持,使其尽快积累资信资料,提高资信水平。

  4.2.2 PMC模式应采用的工程担保的品种

  在我国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应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建设各方主体的利益。从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现状来看,不仅存在着国际上工程担保所要防止的承包商违约的问题,还存在着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我国需要的工程担保制度,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1)业主支付保证担保。针对我国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久治不愈的现象,本文认为应由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通过业主支付担保保证承包商、工程相关的劳务人员、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能按时得到工程款项。这项担保实际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同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在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城市之一的深圳市,其颁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业主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并且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2)管理承包商履约担保。在PMC模式下,管理承包商的业务水平和敬业程度对工程的成败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也应该要求管理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由于项目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是知识密集型公司,资本不是很雄厚,当业主发生损失时企业一般不能提供足够的补偿。因此履约担保应仅作为业主对管理承包商的一种约束形式,主要应提倡管理承包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通过保险给与业主更多的赔偿。

  (3)施工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原则上,承包商应在不同建设阶段提供不同的担保,但鉴于我国工程担保基本上还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本文建议可先由承包商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其他担保种类和担保工程范围待工程保证担保广泛开展并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施行。

  4.3 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尚需解闷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工程担保还处于初级阶段,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一,有关工程保证担保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其二,工程保证担保的主体尚未成熟;其三,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其四,担保方式、担保费用、担保额度和期限、担保范围等问题还未明确;等等。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使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建立和运行起来。

5、结束语

  目前,我国大力提倡推行项目管理承包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对履约信用具有高度依赖性。因此要充分地发挥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必须建立相应的信用保障机制,从而从源头上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本文提出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常采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来回避合同信用风险,并结合我国国情,对PMC项目管理模式下工程保证担保的模式和形式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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