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资源网

您的位置:项目管理资源网 >> 研发制造项目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07/9/19 17:19:35 |  1168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出任。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前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经理胜任力免费测评PMQ上线啦!快来测测你排多少名吧~

    http://www.leadge.com/pmqhd/index.html

“项目管理生根计划”
企业项目经理能力培养和落地发展方案下载>>

分享道


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认为侵权请联系我们,将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0条 】
网友评论(共0 条评论)..
验证码: 点击刷新

请您注意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您在项目管理资源网新闻评论发表的作品,项目管理资源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