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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

2008/1/10 9:47:07 |  4201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更合同内容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5%以下。投标人投标时,应将风险包干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

  违反以上“十不准”的,发展计划部门要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法律规定对违规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他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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